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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物业配合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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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26 08:57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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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2025-01-06
咨询标题:要求物业配合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
咨询内容:

2024年12月23日,本人购置了杨村港城小区地下车库的152号车位,浙江弘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公司)系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本人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要在所购置的152号车位安装电车充电桩并要求其协助办理安装电车充电桩事宜,本小区地下车库已经有50余户安装了充电设施。物业公司以需要村委同意为由进行推诿,本人也找到村委会,村委会以电容不足、消防安全隐患、充电桩安装申请截止到2024年1月1日为由拒绝出具证明,也多次致电12345热线投诉无果。导致至今都无法在购置的车位上安装电车充电桩,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明确了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配建充电设施。在有物业的小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设施,属于共用设施的一部分,因此业主有权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并应得到物业的支持与配合。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弘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允许本人在购置的车位安装电车充电桩并配合办理完毕安装电车充电桩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原告向电力公司提供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加盖公章)。

咨询回复:您好!您反映的关于要求杨村港城小区物业配合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问题已收悉,具体答复如下:关于杨村港城小区充电桩收费的具体事宜,根据2023年11月21日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件要求,高层地下车位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配置未100%预留安装条件(布线条件,如电缆桥架等布设到位),无法满足充电桩表计安装条件。故有需要安装充电桩设备的业主须缴纳9000元/户作为扩电扩容设备资金。经杨村两委人员、高层物管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鉴于村前期规划内各业主缴纳9000元抽签所得购置车位充电桩扩容资格,故目前规划外系安装充电桩均收取9000元电力扩容资金后到村两委办公室开具证明提交至供电所进行开户。待业委会成立后,证明由业委会统一开具。因你户尚未缴纳扩电扩容设备资金,故你车位存在电容不足等消防安全隐患,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如有疑问,可联系杨村社区。
回复单位:义乌市稠江街道办事处
回复日期:2025-02-12 08: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