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2-08 16:19
信息来源:义乌市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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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局调查,你(单位)在《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无实际经营场所或经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注销原《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如你(单位)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在2月17日前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地址:义乌市望道路300号行政服务中心2007室
联系人:陈磊蕾
联系电话:0579-85577927
义乌市新闻出版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