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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2025-03-2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3-20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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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一)新成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审批。自2025年2月19日起,我市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需经批准设立,新申请的机构按“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申请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dljz.mof.gov.cn),点击“总部机构事项办理”“总部机构资格申请”,填报相关信息,如需要纸质许可证书,在“机构基本信息”中“是否需要纸质证照”选择“需要”,“其他材料”上传①“预览”打印“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并签名;②机构的营业执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许可证书。
(二)已在全国平台备案登记机构的补发许可证。
2021年7月1日起在我市自贸区改革期间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已在全国平台备案登记过的机构,于2025年5月31日前,登录“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在“总部机构(自贸区)许可证书补发申请”界面直接办理,如需要纸质许可证书,在“机构基本信息”“是否需要纸质证照”选择“需要”,“其他材料”上传①“预览”打印“自贸试验区恢复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并签名;②机构的营业执照,提交财政部门核实后补发许可证书。
(三)自贸区改革前的机构恢复代理记账资格。
2021年7月1日前已申领过许可证的机构,于2025年5月31日前,登录“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进入“总部机构(自贸区)许可证书补发申请”直接办理,在“机构基本信息”“是否需要纸质证照”中选择“不需要”,“其他材料”上传①“预览”打印“自贸试验区恢复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并签名;②机构的营业执照;③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提交财政部门核实即可。
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
(一)年度备案对象:202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和办理备案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年度备案截止日期:2025年4月30日。
(三)年度备案操作:代理记账机构进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网址:http://dljz.mof.gov.cn),选择“年度备案”“总部机构年度备案”“新增”,进行相关信息的填报。“电子版年度备案表”点“预览”打印“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签名盖章后上传。
三、注意事项
(一)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上述事项前,必须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index/)采集或变更专职从业人员的会计人员信息,将从业单位登记或变更到本机构。
(二)不具备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在采集或变更会计人员信息时,工作经历必须满三年。
(三)报备基础信息中,均为2024年度的数据。收入栏单位为“万元”;专职从业人员流入人数为2024年度新增人数,专职从业人员流出人数为2024年度离职人数,兼职从业数量填报:0。
(四)年度备案提交时,若出现“提示”,按提示完善相关信息后再提交。
四、相关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业务咨询电话:8511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