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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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 号) 精神,现就2024 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自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1100 元/月调整至1145 元/月。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2023 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3〕15 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