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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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管理,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要求,现就杭州关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规定的保税展示交易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展示经营企业”),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货物凭保后运至区域外进行展示和销售的经营活动。
二、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场所,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区外其他固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围网内不得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三、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场所,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地,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展示期间,展示经营企业需变更展示地点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未经海关批准,展示经营企业不得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用于展示、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四、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海关信息化系统)联网,提供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五、展示经营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应当提供税款担保。展示经营企业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货物出区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示合同、协议、邀请函或者展位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二)出区货物清单;
(三)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展示经营企业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严格管理货物,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月 5 日之前向海关报送出区货物的上月销售记录、上月末库存记录(含存放地点)。货物出区展示完毕,展示经营企业应当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办理货物回区手续,最长不得超过货物出区之日起 6 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 3 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回区或者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七、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一)内销货物清单;
(二)发票或电子支付信息等销售凭证;
(三)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须在货物销售前提供许可证件;
(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需要集中申报的,企业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 天内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八、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受损或者灭失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第 256 号)相关规定办理。
九、保税物流中心(B 型)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杭州海关公告 2014 年第 6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杭州海关
2024年10月8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