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4-22 08:39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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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我市2025年推动高水平走出去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在项目所在国(地区)已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项目条件
1.境外投资单个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保险保费补助、外派人员境外风险防范保险费补助、园区奖励除外。
2.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报送统计月报、年报。
3.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4.申报主体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或处于被责令停业等,不予资助。
5.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外企业(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境外企业(项目)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并引发严重不良影响的,或企业未妥善处置境外纠纷的,该境外企业(项目)的境内企业主体在2025年不予资助。
二、项目适用时间、支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企业投保海外投资及工程承包项目保险的保费
适用时间:项目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以发票日期为准)。
支持内容:海外投资保险指企业为规避境外投资可能遭受的政治风险而投保的保险业务。
补助标准:对我省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投保的保险所实际支付的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境外经贸合作区评价奖励
适用时间:在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境外经贸合作区年度评价和确认评价的境外经贸合作区;通过评价确认的发文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支持内容:对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年度评价的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支持;对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确认评价的新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并符合投资国别规划指引的,给予支持。
补助标准:
评价结果为一类的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二类的园区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支持;
三类的园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新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其不超过园区基础设施累计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按照中方投资额的70%与实际汇出投资款中较低者作为基础设施累计实际投资额),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保险保费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1);
4.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证书和凭证;
5.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
6.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7.申请资料初审表(附件2);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境外经贸合作区评价奖励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1);
4.申请企业2024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证书和凭证;
6.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7.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
8.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9.农林渔矿权权属证明;
10.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文件、境外实际投资汇出证明文件、境外经贸合作年度考评文件、入园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1.申请资料初审表(附件2);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及材料上报时间
申请企业需于2025年4月25日前将相关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提交至义乌市商务局(地址: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行政三号楼八楼803室)进行初审。所有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复印件要清晰,且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审计报告、合同等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外资外经科0579-899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