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493F/2024-585614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合法性审查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义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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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5-04-2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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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义乌市合法性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市审查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市审查中心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统筹做好全市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
第三条 市审查中心开展审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审查标准、审查流程全面尽职审查,正确处理好依法依规与改革创新之间的关系,切实提升审查质效。
第四条 市审查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备案审查镇(街道)报送的备案事项;
(二)协助审查镇(街道)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
(三)指导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合法性审查工作实践实训、经验交流和案例研讨等;
协助承担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职责。
第五条 镇(街道)下列事项可作为重大疑难复杂事项提交协审: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涉及难以把握的创新性、突破性问题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事项。
镇(街道)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事项需要提交协助审查的,应当先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经镇(街道)分管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向市审查中心提交协助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镇(街道)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镇(街道)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镇(街道)签订的重大合同。
属于备案审查事项的,镇(街道)应当按照《浙江省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事项备案工作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审查中心收到协助审查或备案审查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报审事项不属于审查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后退回;认为材料不完备、不规范的,可以要求按期补正。镇(街道)应当及时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市审查中心可以退回。
第八条 审查工作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对涉及法律问题专业性强的审查事项,市审查中心可以采用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事项受到市领导高度关注或者存在涉众性、争议性、创新性等特别重大情况的,经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集有关单位、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等举行联审会议,集中讨论后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审查工作应当保障必要的审查时间。
协助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备案审查时间按照《浙江省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事项备案工作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市审查中心出具审查意见后,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市审查中心提出的协助审查意见不能代替镇(街道)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镇(街道)应当参考协助审查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以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名义正式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市审查中心应当充分发挥法治实践实训基地作用,做好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之间的有机衔接,整合法治力量,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交流合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案例研讨,分批组织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跟班学习,持续培养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人才。
第十三条 市审查中心在审查中发现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有权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追责建议。
第十四条 市审查中心可以吸纳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的法务骨干参与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市审查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合法性审查专家库,引入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专业社会力量,为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