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493F/2025-586527
市司法局
2025-05-1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5-12 15:40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虞祝纲,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材料,2024年10月17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9月26日,申请人驾驶出租车途经戚继光路稠江一小路段因未礼让行人而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人对此违法不认同。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车辆途经斑马线时,行人不观察车况就突然走出来且斑马线前方灯光条件不好,申请人来不及刹车。因此,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1、认定王某交通安全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9月26日19时0分,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义乌市戚继光路稠江一小地段,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抓拍。以上可由违法图片予以证实。2、对王某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王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3分。以上可由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3、该路段晚上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清晰、醒目。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途经事发地段,一行人从车辆右侧往左侧通过人行横道,申请人没有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量罚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6日19时0分,申请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义乌市戚继光路稠江一小地段,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抓拍,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途经事发地段,一行人从车辆右侧往左侧通过人行横道,申请人没有停车让行。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王某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途经事发地段,该路段礼让行人的道路交通标志清晰、醒目,一行人从车辆右侧往左侧通过人行横道,申请人没有停车让行,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