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3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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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工作,现将《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民政局 202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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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 649 号)、《特 困人员认定办法》( 民发〔2021〕4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
〔2021〕58 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浙民助〔2021〕196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遵循 “集中管理、个人记账、定向开支、专款专用”原则,市民政局 负责全市特困人员财产管理的统筹协调,各镇(街道)负责做好 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处置工作。
二、财产备案
特困人员在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前须签订《浙江省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集中供养)》(一式五份)或《浙江 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一式五份),并 如实填写《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清单》(一式三份)。
三、财产清点
特困人员采取集中供养的,在入住机构后,机构委派两名工 作人员(登记人 ,清点人)、村(社区)委派一名工作人员(见 证人)应对其个人申报的代管财产进行清点,填写《义乌市特困 人员个人财产代管清单》(一式三份),并由登记人、清点人和 见证人及特困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留档,同时每年做好定期清点
工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个人财物由机构代管;对于特困人员 个人自行保管的财物,填写《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自行保管 清单》(一式三份),并由特困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留档。涉及 银行存折(卡)等贵重个人财产的,在征得特困人员本人同意, 集中供养的, 由机构委派三名工作人员同时到银行确认密码,做 好密码备案;分散供养的, 由村(社区)委派三名工作人员同时 到银行确认密码,做好密码备案。未经同意,特困人员不得擅自 变更密码。 已登记的特困人员个人财产,本人可继续使用,除日 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
四、遗产登记
特困人员死亡后,集中供养的,由机构委派两名工作人员(清 点人、登记人)、村(社区)委派一名工作人员(见证人)对其 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分散供养的, 由村(社区)委派三名工 作人员(清点人、登记人、见证人)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 遗产登记需填写《义乌市特困人员遗产登记表》(一式三份), 并签字确认。涉及银行存款有密码备案的,须由三名工作人员同 时到银行确认账上余额并做好登记。
五、遗产处置
特困人员死亡后,机构及时将《义乌市特困人员遗产登记表》 和相关情况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并征得同 意后,按救助供养协议负责处置特困人员个人遗产:涉及可回收 物品(如拐杖、助行器等),结合实际及时做好消毒和入库工作; 涉及金银首饰等进行资产变现,并将变现后的收入存入义乌市政 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涉及银行存折(卡)的,有密码备案的, 由三名工作人员同时到银行将存折或银行卡上余额取出,并存入
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有个人存款的特困人员死亡后, 其亲属要求料理后事的,部分合理开销需与镇(街道)协商,费 用不超过《义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义政办发〔2020〕 32 号)规定的特困人员 6 个月基本生活费标准,结余部分全部存 入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其余未尽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遗产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集中供养特 困人员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义乌市特困人员的个人财产管理与处置, 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原《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 (试行)》(义民〔2020〕10 号)即行废止。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时, 以国家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为准。
附件:1.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集中供养示范文本) 2.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示范文本) 3.义乌市特困人员供养协议书(投亲靠友)
4.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清单 5.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代管清单
6.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自行保管清单 7.义乌市特困人员遗产登记表
附件 1
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
(集中供养示范文本)
甲方(供养服务机构): 乙方(特困人员): ( o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o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o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份证号: 监护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丁方(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 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 乙、丙、丁四方协商,订立如下供养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一)按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 疾病治疗、教育等服务。组织乙方参与文体娱乐活动以及力所能 及的公益劳动。
(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乙方日常管理服务,
包括合理安排膳食,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保障人身和 财产安全等。对乙方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及时处理。
( 三)严格经费使用管理,专款专用,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 费和照料护理费由甲方按规定使用。
( 四)按照自理能力评估等级,落实照料护理服务。若乙方 生病确需住院治疗的, 甲方应协助及时送医,并于第一时间通知 丙方和丁方,指定落实人员照料陪护。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和陪护费用由丙方按有关规定解决。若乙方及其亲友有其他要求 的,费用自理。对需要抢救的,先行抢救,相关费用由丙方协调 解决。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一)乙方自愿入住甲方,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 章制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文明待人,注意安全。 当与其他 机构入住对象或工作人员发生矛盾时,要及时向甲方负责人反映 进行调解,并有权向丙方和丁方提出对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 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 二)乙方应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条件下,积极参与甲方组织 的文体娱乐活动以及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 三)乙方对个人财产依法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乙方确认名下现拥有财产为(需经丙方、丁方共同核对):
1.宅基地:坐落 面积 。 2.房屋:间数 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居住类、非居住类、 自有、租赁、其他)。
3.土地: 亩。 4.山林: 亩。
5.股权: 6.其他:
。
若乙方在救助供养期间去世,生前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分,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置;无继 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归丙方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宅基地和承包 土地、山林等归乙方生前集体所有。
乙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后,如需将其名下的宅基地和房屋财 产赠与(包括遗赠)给第三方, 乙方应通知丁方到场,并在丙方 监督下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继承人或受益人应当履行乙方的供养 义务,并退还乙方在供养期间由政府承担的特困供养费用中超出 低保对象应享受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用及医疗支出费用,但第三方 放弃赠与或遗赠的除外。通过买卖等形式转移给第三方的, 由乙 方自行退还供养期间由政府承担的特困供养费用中超出低保对象 应享受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用及医疗支出费用。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 一)全面落实相关政策,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乙方 做好财产处置。 当发现乙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时,及时办理 注销手续。
( 二)及时掌握乙方生活状况、身体状况等,重大节日或乙
方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应组织探访慰问乙方。
( 三)联系市民政部门,落实乙方救助供养经费,按规定标 准及时支付给甲方,定期审查甲方的收支情况。每月按照市民政 部门确定的零用钱标准足额发放至乙方市民卡。
( 四)督促甲方健全和落实各项制度,对发现管理服务不到 位或存在歧视虐待乙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介入调查或向相 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负责乙方相关资料的健全和规范,并将资料移交给甲 方管理。
( 二)协助做好对乙方的教育管理。如乙方不服从管理、不遵 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由丙方负责接回,交由丁方代管,代管 期间供养经费参照分散供养政策规定执行。
( 三)受乙方委托经营承包的土地、林地等,按规定给予乙 方相关收益和集体分红。
( 四)丁方应当定期探望乙方,在春节、重阳等重要节假日 给予探望和陪伴关爱。 乙方送医后,丁方应经常探访关爱,并配 合做好住院治疗相关工作。
( 五)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按照我市殡葬政策和当地风俗 习惯,办理乙方丧葬事宜。如乙方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
五、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有以下情形的,由甲方通知乙丙丁三方后可解除协议, 协议解除后,甲方应向市民政部门备案,并由丙方作出妥善安置:
1.检查发现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
2.检查确认乙方患有精神类疾病或精神不正常症状。
3.乙方有过度暴力、 自残、 自杀、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 重不良嗜好,有多名入住对象或甲方工作人员投诉,经心理疏导 及反复劝阻仍未有明显效果的。
4.乙方涉及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或本协议约定,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 干扰或有其他危险性。
( 二)乙方如需更换甲方,应提前 30 日向丙方提出申请,在 征得丙方同意下,方可变更甲方,并重新签订协议。
( 三)当乙方供养意愿发生变化,不愿在供养服务机构居住 生活时, 乙方需提前 30 日向甲方和丙方提出变更供养形式的申 请,经丙方审批同意后,7 日内签订分散供养协议,本集中供养 协议方可解除。
( 四)乙方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协议终止。
( 五)当甲方因特殊原因不再具备收养乙方条件时,可提前 30 日向乙丙丁三方提出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丙方负责对乙方 作出妥善安排。
(六)紧急情况需解除协议的, 由丙方负责对乙方作出应急 处置。
六、协议的执行
(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公正和最大范围内保 障乙方利益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共同协商解决。
( 二)四方应当共同遵守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共 同协商解决;如因履行协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
( 三)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 规为准。市民政部门对本协议的履行有解释、指导和监督、检查 权。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在协议落款处签字、盖章(指模)之 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其中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市民政部门 备案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签订日期:
附件 2
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
(分散供养示范文本)
甲方(照料服务者): 乙方(特困人员): ( o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o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o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份证号:
监护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丁方(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 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 乙、丙、丁四方协商,订立如下供养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为乙方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对于生活能 够自理的,每月不少于 次定期上门探访照料,重点协助其打 扫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按明确的照 护等级提供服务。对乙方提出意见建议及时改进。
( 二)若乙方生病需送医治疗的, 甲方应将其及时就近就便 送定点医疗机构,并第一时间通知丙方和丁方。 由丙方落实人员 负责乙方住院期间的照料陪护,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和陪护 费用由丙方按有关规定解决。若乙方及其亲友有其它要求的,费 用 自理。对需要抢救的,先行抢救,相关费用由丙方协调解决。
( 三)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歧视、侮辱、虐 待、谩骂、殴打和遗弃等行为。一经发现,终止协议,并追究相 应法律责任。
( 四)甲方应接受丙方安排的家庭照护培训,应熟知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和照护技能,每年接受丙方考核评估。 因故 不能继续作为照料服务者的,应提前 30 日向丙方、丁方提出。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乙方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形式,并同意甲方提供日常照 料服务。有权向丙方提出对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 务态度等方面意见建议。
(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村(居) 规民约,遵守救助供养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条件 下,积极参与丁方组织的文体娱乐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 三)乙方需要购买生活物资的,可委托甲方代为购买,费 用由乙方自理。
( 四)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自己身体、生活等方面的基本 情况。离开住所超过 24 小时的,应当提前告知甲方和丁方自己的
去向、 目的、联系方式及大致返回时间。对乙方隐瞒行为引起的 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 五)乙方对个人财产依法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乙方名下现拥有财产为(需经丙方、丁方共同核对):
1.宅基地:坐落 面积 。
2.房屋:间数 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居住类、非居住类、 自有、租赁等)。
3.土地: 亩。
4.山林: 亩。
5.股权: 。
6.其他: 。
若乙方在救助供养期间去世,其生前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置;无 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归丙方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宅基地和承 包土地、山林等归乙方生前所在集体所有。
乙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后,如需将其名下的宅基地和房屋财 产赠与(包括遗赠)给第三方, 乙方应通知丁方到场,并在丙方 监督下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继承人或受益人应当履行乙方的供养 义务,并退还乙方在供养期间由政府承担的特困供养费用中超出 低保对象应享受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用及医疗支出费用,但第三方 放弃赠与或遗赠的除外。通过买卖等形式转移给第三方的, 由乙 方自行退还供养期间由政府承担的特困供养费用中超出低保对象
应享受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用及医疗支出费用。
(六)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全面落实相关政策,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乙方 做好财产处置。如发现乙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办理 注销手续。
( 二)丙方应及时掌握乙方生活状况,为乙方每年安排一次 体检活动,对其自理能力进行评估。重大节日或乙方生病住院等 特殊情况,应组织探访慰问。
( 三)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财政专账,落实经费保障。经 甲、 乙双方共同协商:
丙方每月按照市民政、财政部门确定的特困基本生活费足额 发放至乙方市民卡。
乙方委托丙方每月按照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照料护理费支付给 甲方,用于支付甲方照料护理报酬。
( 四)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对甲方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管理。对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丙方可终止照料护理费 的发放,另行委托照料服务者提供照料服务;对管理服务不到位 或发现存在歧视虐待乙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介入调查或向 相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协助做好照料服务和对乙方的教育管理,监督甲方按 照本协议内容落实照料护理服务。
( 二)甲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处理乙方的紧急事务时, 由丁 方代为处理。
( 三)受委托经营乙方承包的土地、林地等,按规定给予乙 方相关收益和集体分红。
( 四)定期探望乙方,在春节、重阳等重要节假日给予慰问 和陪伴关爱。 乙方送医后,丁方应经常探访关爱,并配合做好住 院治疗相关工作。
( 五)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按照我市殡葬政策和当地风俗 习惯,办理乙方丧葬事宜。如乙方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
五、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有以下情形的,由甲方通知乙丙丁三方后可解除协议, 协议解除后,甲方应向市民政部门备案,并由丙方作出妥善安置:
1.检查发现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
2.乙方有过度暴力、 自残、 自杀、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 重不良嗜好,有多名群众投诉,经心理疏导及反复劝阻未有明显 效果的;
3.乙方涉及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乙方屡次伤害甲方人身权益,经多次劝告无效的;或者不 遵守本协议约定,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或有其他危险性;
5.乙方的护理服务需求超出甲方能力范围的。
( 二)乙方如需更换甲方,应提前 30 日向丙方提出申请,在 征得丙方同意下,方可变更甲方,并重新签订协议。
( 三)当乙方供养意愿发生变化,想要入住机构进行集中供 养的,需提前 30 日向丙方提出变更供养形式的申请,经丙方审批 同意后,7 日内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本分散供养协议方可解除。
( 四)乙方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协议终止。
( 五)紧急情况需解除协议的, 由丙方负责对乙方作出应急 处置。
六、协议的执行
(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公正和最大范围内保 障乙方利益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 二)四方应当共同遵守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当共 同协商解决;如因履行协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
( 三)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 规为准。市民政部门对本协议的履行有解释、指导和监督、检查 权。
本协议自甲、 乙、丙、丁四方在协议落款处签字、盖章(指 模)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其中甲、 乙、丙、丁四方各 执一份,市民政部门备案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签订日期:
附件 3
义乌市特困人员供养协议书(投亲靠友)
甲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 镇(街道) 村(居)民委员会 丙方(特困人员): 镇(街道) 村(居)民 , 身份证号码:
丁方(赡养人员): 镇(街道) 村(居)民 , 身份证号码:
由于 ( 以下简称丙方)提出申请,主动要求终止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经甲方审核、批准,同意丙方退出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现根据个人意愿,由 ( 以下简称丁方)负 责丙方供养。为明确四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 法》( 国务院令第 649 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第 456 号令)、《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民发〔2021〕43 号) 和《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 政府令第 24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四方 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1.由丁方一次向甲方退还丙方 年到 年救助 供养期间的相关费用 元(按退出时当年度全市特困人 员基本生活标准计算),并存入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2.丙方退出特困人员供养后, 由丁方负责为丙方提供基本生 活、生活照料、医疗、丧葬、教育(1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义务教育)
等方面的供养服务,供养标准不低于我市当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 活标准。
3.未经丁方同意,丙方不得将自己的财产转赠他人,丙方去 世后,所有遗产由丁方继承(另有协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
4.丙、丁双方须接受乙方的管理和监督。双方应提倡互尊、 互爱、互敬,和睦相处,共同遵守协议。
5.丙、丁如有一方违背协议或提出终止供养关系,需在双方 协商并妥善解决经济纠葛的基础上,经甲、 乙方协调解决,并确 定丙方新的赡养人员才能解除供养关系。
6.未尽事宜, 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或捺印)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及义乌市民政局各执一份。
甲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村(居)民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丁方: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 4
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清单
1.房屋间数: 房屋结构: 建造时间: 2.宅基地面积:
3.承包地: 亩 4.自留地: 亩 5.其他家庭财产:
( 1) 数量:
(2) 数量:
( 3) 数量:
(4) 数量:
(5) 数量:
(6) 数量:
村(居)民委员会见证人(3 人以上村(居)民代表)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指纹留样:
申请人直系近亲属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一式三份,镇(街道)、村(社区)、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 5
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代管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注:以上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经供养机构、村(社区)三名工作人员与特困人员本 人共同清点后造册登记。经特困人员本人提出申请,供养机构同意代为管理。
特困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按手印: 供养机构(盖章)
清点人签字: 登记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供养机构、村(社区)、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 6
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自行保管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签字 | 以上是个人财产,本人自行保管。 特困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 清点人 | |
登记人 | |||
见证人 |
注: 以上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经供养机构、村(社区)三名工作人员与特困人员本人共同清点 后造册登记。经特困人员本人确认自行保管。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供养机构、村(社区)、申请人各一份
— 22 —
附件 7
义乌市特困人员遗产登记表
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村/社区 | |||||
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地 址 | |||||
去世时间 | 去世地点 | 去世原因 | |||||
遗 嘱 | |||||||
丧葬事宜处 理情况说明 | |||||||
遗产 物品 清单 | |||||||
清点人签字 |
签字日期 | ||||||
登记人签字 | |||||||
见证人签字 | |||||||
遗产处理 情况说明 | |||||||
备注 |
镇(街道)审核人: 注:1.集中供养的,本表一式三份,镇(街道)、村(社区)、供养机构各一份;
2.分散供养的,本表一式二份,镇(街道)、村(社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