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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389B/2025-586219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5-05-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猴加台球室(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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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7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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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猴加台球室(个体工商户):

2025年01月2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拖欠付××等8名劳动者工资共66791元。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义人社改令字〔2025〕第213-6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1月23日前付清付××等8名劳动者工资共计66791元,并于2025年1月23日前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至本机关。你(单位)逾期未按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该行为已涉嫌违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具体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支付工资数额确认表、经营者刘×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付××等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工资结清证明、《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义人社改令字〔2025〕第213-6号)、对付××等劳动者制作的调查笔录、对经营者刘×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支付了部分人员工资,综合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85款第2项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4月30日,本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义人社罚听告字〔2025〕第000006号,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部门: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杜国君 石圣龙  联系电话:18368669186

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3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