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6-03 14:16
信息来源:义乌市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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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工艺品有限公司等180家印刷企业:
经我局调查,你(单位)在《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无实际经营场所,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及《关于开展2025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的通知》相关要求,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撤销和注销原《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义乌市新闻出版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