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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群众文化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市文旅局
义文旅〔2025〕64号
2025-07-01
主动公开
GYWD66-2025-001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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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义乌市群众文化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义乌市群众文化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
义乌市群众文化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价条件(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浙江省群众文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70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文旅人〔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群众文化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综合服务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指导,群众科技知识推广和活动组织指导等群众文化专业工作在职在岗人员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组织指导
从事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策划、组织、实施、传播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二)群众文化综合服务和指导
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指导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四)群众科技知识推广和活动组织指导
从事科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五)其他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人员。
群众文化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助理馆员、馆员。其中助理馆员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馆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结果运用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群众文化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三、初定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大学专科群众文化相关专业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群众文化相关专业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资格;取得群众文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资格。
(二)具有群众文化相关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群众文化相关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申报助理馆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满3年;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馆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
3.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专业技术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可以破格申报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中的一项,其中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1)本人创作、辅导或研究的成果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2)主持过县处级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市厅级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
(3)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内部报刊发表2篇。
(4)直接辅导的专业人才被市级以上专业艺术团体或省级艺术院校录取2名以上。
(5)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人才表彰项目(称号),市级以上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青年英才等重要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
(四)转评条件。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1年的,须转评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相对应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后聘任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且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的,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相加。
(五)其他条件
1.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须按照《浙江省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浙文人〔2018〕19号)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
2.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国家、省评聘有关规定。
3.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大学专科学历的近3年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近1年年度考核须为合格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破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五、评审条件
申报者达到申报条件的,还须符合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评审条件。
(一)助理馆员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掌握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2)基本了解群众文化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2.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
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参与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单项性文化艺术活动或镇(街道)科级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1次;或参与策划、组织镇(街道)科级单项性文化艺术活动或村(社区)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2次。
(2)参与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县处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1次;或参与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镇(街道)科级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2次。
(3)参与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1次。
(4)参与策划、组织镇(街道)科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1次;或组织村(社区)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2次。
(5)参与的群众文化工作创新项目获县处级以上奖项。
(6)参与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项目列入县处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馆员
1.专业理论知识
(1)掌握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2)了解群众文化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水平。
2.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
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策划、组织市厅级以上单项性文化艺术活动或县处级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1次;或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单项性文化艺术活动或镇(街道)科级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2次。
(2)为主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市厅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1次;或为主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县处级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2次。
(3)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2次。
(4)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2次;或主持、组织镇(街道)科级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4次。
(5)主持的群众文化工作创新项目获县处级以上奖项。
(6)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撰写申报文本,项目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专业学术成果
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本专业论文在省级内部报刊发表1篇。
(2)文艺作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发表1件。
(3)文艺作品(节目)获市厅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县处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4)论文、论著获市厅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县处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5)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研究课题1项,或县处级研究课题2项。
(6)直接辅导的文艺、理论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县处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7)主编的群众文化报刊、负责编辑的群文网站,在全省群文报刊、网站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
六、附则
(一)本评价条件为相关部门对申报者进行申报资格审核和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基本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二)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所取得,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条件中所指作品包括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文学等各门类创作作品,所指节目为表演艺术类作品的舞台呈现。
2.条件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其中“传播”指群众文化报刊、群众文化网站等专业工作。
3.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著应为排名前二位作者。
4.条件中所规定的课题等,均指项目已结项。
5.条件中所规定的作品(节目)、辅导成果,均指作为第一创作、辅导人所取得的成果。
6.条件中所称“主持”“为主”是指担任文化艺术活动的项目责任人、总策划、总导演、艺术总监、执行总导演等;创新项目和课题的负责人、组长、第一执笔人。所称“主要参与”是指担任文化艺术活动的副总导演、板块导演、子项目负责人、业务职能工作组组长等,创新项目和课题的个人排名列前四位者。
7.条件中规定的培训授课是指培训人数在30人以上,授课时间不少于2个课时的培训课程(文化和旅游部司局、省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授课时间不限)。
8.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9.“市”指设区市及义乌市。
(四)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任职资格,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任职资格评审。
1.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2.在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3.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在申报材料上反映。
4.在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5.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五)本条件中所定的成果项目数量,上级可纳入下级统计。
(六)本评价条件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