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六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采购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采招监管办)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委托书;
(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标的品目表;
(五)标的参数和主要要求,质量要求、验收单位和标准;
(六)代理费用。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评标方法。
第九条 采购小组编制招标文件。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和时间;
(三)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四)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六)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投标文件的填写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及评标方法和标准;
(十)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及订立方式;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可采用打分法等评标方法,先评定技术标合格投标人,再从中选取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
(二)打分法。即由招标人指定评标因素(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确定最高分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一般情况下,技术部分分值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涉及方案设计的项目,可增加至40分。商务部分分值占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在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部分分值时,原则上应以合格投标人中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上差一个百分点扣零点三至零点七分。
(三)综合评标法:一般采用此种评标方法需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评标将根据综合技术、性能、价格、服务等诸因素评选最优价标,主要是在方案、服务、软件采购中,由于标的物无法量化,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法。
在选择评标方法时,鼓励选用最低投标报价法,限制选用综合评标法;也可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应参照本评标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采购人应将招标文件报市采招监管办备案后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市采招监管办应在收到招标文件的当天办理备案,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四条 开标前,采购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设有需保密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门。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投标收受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报名前,必须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请,取得《义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或之前,应向招标人交纳不高于招标总价的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不计息)。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三日内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交纳履约保证金后三日内退还。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竟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保密的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报价标底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补尝;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开标评标前一天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参加,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应通知人大、政协、监察、审计、资金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由投标人代表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交货(竣工、提供服务)的时间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有技术方案的应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前款专家应由招标人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本市专家应在评标当天抽取,外地专家可提早一天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投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程序。
(一)在评标之前应召开评标预备会,宣布评标步骤(见附件一),强调评标工作纪律(见附件二),介绍总体目标、工作安排、分工、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标准(或细则)。
(二)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文件所列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或细则),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一至二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三)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中标人确定后,应报采招监管办备案、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三天后无异议的再由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五)《中标通知书》是签订合同的依据,应载明签约时间、地点、中标项目名称、数量、单价、中标金额等。
(六)《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绝与中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
(七)采购中心、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八)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采购报告。采购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时间及媒体、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邀请招标随机选取投标人的记录;
2、开标日期和地点;
3、投标人签到名单;
4、唱标价记录;
5、投标报价;
6、评标方法和标准;
7、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记录;
8、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9、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十一)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随时抽查。
第三十一条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个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内容签定后七日内,招标人应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附件一:评标步骤
附件二:评标工作纪律
附件一:
评 标 步 骤
一、审查
1、报价审查。首先审查投标报价,更正计算错误;高于市场价和标底价的投标,将被拒绝。
2、资料审查。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借用或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涂改文件、伪造或编造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递交二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二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有影响评标公证性或不正当行为的投标均做废标处理。
二、评审
1、议标纳疑。审查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疑点进行归纳,并填质疑表。(见附件三)
2、质疑。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投标单位进行质疑,必要时投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答复,但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三、评定
1、按照招标文件所列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或细则)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
2、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必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委成员签名方可成效。
附件二:
评 标 工 作 纪 律
1、在接到评审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24小时告知通知单位;
2、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审,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3、从接到评审通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与采购、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和其他利益;
4、在接到通知后,如发现本人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5、评委必须公平、公正评标;
6、评委、工作人员在评标开始前,应上缴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
7、评审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8、在评审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9、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审场所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
10、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11、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采购人或招标人、监督人的许可,离开后不得再返回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