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和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投标企业在投标报名时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2)投标企业有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行为的;
(3)投标企业累计出现无效标三次以上的;
(4)投标企业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5)中介机构丧失诚信,违规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成果质量低劣的;
(6)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经核实单项增减超过5%及以上的或者其编制的标底经有关部门审核误差总价超过±5%及以上的;
(7)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人员在有关部门组织的不定期抽查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到位的或中标后人员擅自撤换的;
(8)对投诉反映的施工质量、安全问题不按时处理的;
(9)施工项目经理、总监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10)监理企业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经有关部门查实的;
(11)监理企业对施工项目部人员监督不力,发现人员擅自变更,长期不在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的;
(12)监理、施工企业不按规范程序报验与隐蔽工程验收的;
(13)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2、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
(1)不遵守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2)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3)左右(干扰)其他人评审的;
(4)原则性不强,迟到早退的,履行职责差,不能秉公办事、为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提供真实与可靠的评审意见;
(5)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6)电脑随机连续三次抽到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审的。
二、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列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黑名单。
1、施工单位、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
(3)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
(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行为的;
(7)在市建设局、采招监管办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罚的;
(8)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承诺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不到岗到场,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的;
(9)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10)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1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2)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3)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14)监理企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证;
(15)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技术人员有行贿、受贿行为;
(16)施工、监理企业两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隐瞒,不如实申报;
(17)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
(1)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2)伪造、涂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4)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5)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6)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8)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9)向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技术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0)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参与政府采购和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同一单位或同一人员在1年内有3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在1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不良行为记录;
(2)对投诉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
三、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以及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业主应当在资格预审时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二)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暂停其半年到一年在义乌市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依法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处罚;暂停其一年到三年在义乌市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投标资格;
(四)对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单位、个人,除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外,还要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曝光台、政府信息网站和其他媒体上予以曝光;
(五)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市采招监管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的处理。
四、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管理
(一)不良行为记录中的记录超过1年的,予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曝光台、信息网站上删除。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限内未被再次列入黑名单的,处罚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三)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表现良好的,可以向处罚单位申请减轻处罚,处罚单位视情作出决定。
(四)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市采招监管办将视情暂停其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投标资格;
五、附则
(一)市采招监管办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投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建立、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的通报、处罚等情况及时报送市采招监管办。
(二)本办法由市采招监管办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市采招监管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