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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
义乌市政管办
2026-03-30
发布时间:2026-03-30 16:05
信息来源: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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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窗口人员进驻,依据《义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26〕4 号)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义乌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进驻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窗口工作人员进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义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6年 3 月 24 日
为进一步加强义乌市政务服务中心(含国际贸易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升服务效能,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义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26〕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单位)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受理、审核、审批、管理和后勤人员,以及各类提供政务辅助服务的第三方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接受义乌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管办)和派驻部门(单位)双重管理。
第三条 各派驻部门(单位)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人员进驻窗口开展服务。进驻人员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原则上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8周岁以下。窗口工作人员由派驻部门(单位)提出人选,政管办对人员身份资质、岗位适配度、服务能力等进行资格审查,审核通过后正式进驻。
第四条 各派驻部门(单位)应当在进驻人员中指定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在政务服务部门授权范围内行使受理、审查、决定、颁发及送达办理结果等环节的内部审批权限,负责督办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管理本部门派驻人员等工作,并配合政管办做好窗口考核、业务培训、应急处置、改革攻坚等工作。
窗口负责人(首席代表)须由熟悉业务的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担任。若派驻部门(单位)仅派驻1名工作人员,或仅提供服务事项、不涉及行政审批的,经政管办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五条 各派驻部门(单位)应科学配置窗口工作人员,确保人员职责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需求相匹配。政管办根据各派驻部门(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办理频次、群众需求等情况,对部门(单位)进驻中心人员总量进行核定。各单位进驻人员不得突破核定总量。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派驻部门(单位)提前2周以书面形式向政管办发函,明确调入、调出人员名单和调整事由。调入人员需如实填写《义乌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登记表》。
(二)对新进驻的窗口工作人员,由政管办相关科室进行岗责匹配和人员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3个工作日内录入考勤系统,党员身份的人员5个工作日内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中心直属机关党委。
(三)新进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完成考勤系统录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后,每月由政管办下发人员调整文件。
(四)新进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凭人员调整文件到综合科办理停车等手续。雇员身份进驻窗口的工作人员,须认定人员类别(一类、二类),原则上实行同类别“一进一出、总量控制”管理。
(五)调出人员在相关单位向政管办发函后,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同步办理其他退出手续,相关手续完成后由政管办下发人员调整文件。
第七条 派驻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窗口工作人员岗前培训机制,对新进驻人员开展政务服务礼仪、业务流程、规章制度等岗前培训。
第八条 派驻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抽调、借用窗口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抽调、借用的,应事先报政管办批准。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中心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驻部门(单位)应及时调整窗口工作人员:
(一)无法胜任政务服务工作或违反中心管理制度等,政管办提出调整建议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窗口工作职责的;
(三)因提拔、调动、轮岗、退休等人事变动,不宜继续在窗口工作的;
(四)个人提出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关系的;
(五)发生2次及以上违规违纪行为或被市级督查发现存在负面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确需调整的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理由,报政管办备案)。
第十条 各派驻部门(单位)与政管办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因履职不力、违纪违规等问题被问责追责,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原部门(单位)应在处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政管办;获得相关荣誉的,应同步报送政管办。政管办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奖惩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各派驻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第三方机构人员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谁引入、谁负责”原则,将第三方机构派驻人员与本单位所属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同标准管理、同力度督查、同口径考核,加强日常教育、监管,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 各窗口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管办在窗口月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并通报原部门(单位)。
(一)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新进驻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录入考勤系统,或无故不参加中心统一考勤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