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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公安局
2026-03-25
发布时间: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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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减轻车辆排放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推进高污染车辆淘汰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2.《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限制停车等措施减少机动车出行量。
3.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一件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义政发〔2025〕56 号)
三、政策要点
(一)限行对象
本《通告》的限行对象指的是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等。
(二)限行时间及范围
前期,我市在主城区现施行的限货区域和时段内,已对国四柴油货车加强了通行管理(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 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加强国四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公告》)。
此次调整,针对国四柴油货车的限行时间和范围进一步扩大,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2026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时段禁止上述车辆在环城北路(不含)-阳光大道(不含)-环城南路(不含)-环城西路(不含)围成的闭合区域以及西江路(环城南路一富港大道)上通行。
第二阶段:自2027年1月1日起,全时段禁止上述车辆在义乌全市域内通行。
(三)其他适用说明
1、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G车辆同等有效。
2、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本通告通行管理的限制。
四、其他事项
调整后的国四柴油货车限行政策于2026年5月2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驾驶人予以查处。
解读机关:义乌市公安局
联系人:关江峰(联系电话0579-8541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