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6-364947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通告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通〔2026〕1号

  • 成文日期:

    2026-01-07

  • 公开方式:

  • 统一编号:

    GYWD00-2026-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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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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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着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在我市部分区域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禁燃区域:义乌市除佛堂镇、上溪镇、义亭镇、赤岸镇,以及大陈镇马畈村、溪后村、上坑仁村、楂林一村、楂林二村以外其他区域。

重点场所: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传统建筑;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军事设施保护区;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6.公墓、骨灰堂、节地生态葬区;7.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9.车站、码头、飞机场等场所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10.商品交易市场;11.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在“禁止范围”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镇、街道和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教育局、自规局、商务局、国资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燃”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区居委会、学校及有关行政村要积极配合做好“禁燃”的教育、宣传和其他协助工作。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对违反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和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义政通〔2024〕3号)同时废止。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