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0782000000/2026-1010564924
水利
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26〕24号
2026-08-01
GYWD01-2026-0007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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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义乌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
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规范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管理,积极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本办法简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用水权确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水资源使用权。
二、职责分工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证(本办法简称用水权证)予以确认。
水务局负责用水权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发证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及属地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的水库应当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一类坝水库,山塘应当为安全山塘。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二)用水权流转时需考虑相关利益方用水权益,优先保障设计功能发挥,不得挤占农村饮用水、基本农田灌溉用水和生态用水。防汛抗旱期间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涉及调水工程的应征求调水工程单位意见。
(三)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用水权主体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用水权确权登记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用水权证登记内容
(一)用水权证应明确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用水权主体、可用水资源量、取水类型、取水用途、用水权有效期等信息。
(二)当用水权主体涉及多个经济组织时,用水权权益比例可根据水库山塘的工程建设投入、占地面积、管护责任、现状用水情况、灌溉面积、历史分配比例协定等因素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由属地镇街协调相关主体确定。
(三)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可用水资源量由水务局统一组织核定。
(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保持长期稳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前30天,用水权主体可按照确权流程向水务局申请延续,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延续换证。
五、用水权确权登记流程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包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相应的登记按照以下规定流程办理。
(一)初始登记由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属地镇街初审通过后,提交水务局审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3.水库山塘安全证明材料。
当用水权主体涉及多个经济组织时,应由涉及的经济组织共同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主体关于水库山塘用水权权益比例协商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水务局在收到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后,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公示初始登记申请内容,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示期内,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水务局应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确权登记。
(三)已确权登记的用水权证信息发生改变时,用水权主体应当及时向水务局申请变更登记,当用水权主体涉及多个经济组织时应共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原用水权证;
2.变更信息证明材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4.已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证明材料。
(四)水务局收到用水权变更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后,对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公示变更登记申请内容,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水务局应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变更。
(五)已经登记的水库山塘丧失功能或用水权主体自愿放弃用水权时,用水权主体应及时向水务局申请注销登记,当用水权主体涉及多个经济组织时应共同提出注销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注销登记申请表、原用水权证;
2.水库山塘丧失功能的有关证明材料;
3.已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水务局收到用水权注销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后,对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公示注销登记申请内容,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水务局应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注销。
六、附则
(一)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后,后续开发利用应满足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从管理,不得破坏水库山塘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使用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工程调度运用与运行管护。确需利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空间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要依法审批,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用水权流转应符合涉水管理要求,合同应明确安全责任主体。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义乌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2.义乌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3.义乌市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注销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