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13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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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因灭失、损毁、报废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书面注销申请,交回非机动车号牌。号牌灭失、损毁的,还应当提交号牌灭失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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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