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30782002609418N/2026-605523
民政
通知
义乌市民政局
义民 〔 2026 〕 6 号
2026-06-22
GYWD10-2026-0002
有效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金市民〔2022〕4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6〕9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原则上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具体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944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72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86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43元/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72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86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43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22元/月。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义乌市民政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