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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
通知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义医保[2026]5号
2026-05-27
GYWD73—2026—0002
有效
发布时间: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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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现制定《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管理工作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6日
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评估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零售药店定点准入、日常管理等工作,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印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方案》和《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纳入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零售药店。
一、基本原则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员数量、常住人口数、医保基金收支、零售药店区域分布等情况,坚持“规模适度、布局均衡、服务优质”理念,合理规划定点零售药店布局。
(一)自愿申请、规范服务。零售药店根据医疗保障服务的需要和条件,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自愿提出申请,注重规范管理和服务,配合做好评估及管理工作。
(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通过评估工作小组开展综合评估,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单位。
(三)协商签约、能进能退。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平等沟通、协商谈判,与确定的定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建立“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医保管理不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可暂停履行协议,违规行为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
零售药店定点的评估、管理采用多方参与的综合评估机制,评估小组由医保、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相关科室、医保经办机构、镇街医保网格等工作人员组成。
二、准入流程
(一)发布公告。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制订相关工作方案,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受理时间、所需资料等相关内容。
(二)受理初审。镇街医保网格受理辖区内零售药店自愿提出纳入定点管理的申请,对照公布条件对零售药店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相关零售药店,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三)综合评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工作小组对自评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实勘验,按照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统一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进行打分,对申报的基本条件及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根据零售药店的整体布局、内部管理、经营状况等提出现场勘验评估意见。
评估小组可通过资料审核、现场勘验、函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等方式,对零售药店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一经核实,取消本次申请。
按规定组织评估专题会议,将零售药店自评情况和现场勘验情况递交部门联席会议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拟新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四)结果公示。对拟新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在义乌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名单。对于未通过评估的零售药店,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评估,连续两次未通过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评估已达到准入基本要求,但因择优原因未纳入的除外)。
(五)签约准备。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在签约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参加医保知识培训。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医保负责人、执业药师、主要从业人员等须接受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政策培训,并须通过经办机构测试,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医保政策法规、协议管理规定、医保业务流程、违规案例分析等。
(2)配备适应医保结算、监管、服务等要求的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按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求安装实名制就医购药验证、实时监控等智能监管系统,并按要求完成医保信息系统、监管平台软硬件配置和改造,医保网络接入等各项工作,并通过经办机构验收。
签约前准备工作应在评估通过后的3个月内完成,零售药店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签约准备工作的,该药店本次纳入医保定点的申请无效,经办机构不得与该药店签订医保协议。
(六)签订协议。符合医保协议签订条件并按时完成签约前准备工作的零售药店,可向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因自身原因在符合医保协议签订条件后的10 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医保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申请条件
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在证照有效期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连锁门店)应单独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 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注册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3个月及以上,且连续在本单位参保3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医保管理人员应连续在本单位参保3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保健品、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非医药器械产品单独设区陈列;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具有应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条件,并承诺纳入定点管理后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实现“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八)符合《义乌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相关要求;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申请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因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满1年的;
(七)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长护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中止、解除或终止医保(长护)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八)不符合《义乌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相关要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医保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所在辖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参保证明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择优规则
符合准入条件的药店数量超过当期公布计划数的,按照以下规则计算分数,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择优选择。
(一)距离分。用步行导航方式测量距离最近的定点零售药店距离,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分。距离分=最近的定点零售药店距离数(米)/100的值取整数部分。
(二)经营分。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分,经营分=(当期报名截止日期-现址经营开始日期)/30的值取小数点后两位。现址经营日期的认定标准为现药店名称、现经营地址开始日期,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为准。
(三)总分=距离分*0.6+经营分*0.4,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七、信息变更
定点零售药店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提下,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街医保网格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中止医保结算业务。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评估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资料备案审核或现场勘验评估,同意变更备案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维护相应变更信息,不同意变更备案的应明确告知理由,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医保经办机构中止医保结算。
定点零售药店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提下,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变更经营地址的,由评估小组开展现场勘验评估,符合准入要求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维护相应信息。同一镇街范围内变更经营地址的,新址正常经营1个月后开通医保联网结算;跨镇街变更经营地址的,新址正常经营3个月后开通医保联网结算;因有机更新、政府规划等原因变更经营地址的,按规定开通联网结算。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地址变更备案:
(一)拟迁入地址100米半径范围内已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原有位置相对关系在100米范围内的除外);
(二)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或地址变更后时间未满1年的;
(三)拟迁入地址为“同一法人主体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大型企业、高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内部定点零售药店搬迁到原单位以外的;
(五)按照“超过场所布局最大加分距离”条款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新地址距离最近定点零售药店超过“场所布局”最大加分距离除外);
原医保协议管理的单体药店,因经营需要转为连锁药店的,如果企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均未发生变更,新药店经现场勘验评估符合准入要求的,正常经营3个月后开通医保联网结算。
原医保协议管理的连锁药店,因经营需要转为其他品牌连锁药店的,如果企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均未发生变更,新药店经现场勘验评估符合准入要求的,正常经营3个月后开通医保联网结算。
八、动态评估
定点零售药店在经营过程中,经营面积、经营范围、注册执业药师、国谈药品配备数量等涉及准入评估加分内容发生变化的,药店应按照信息变更管理要求及时向所在镇街医保网格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中止医保结算业务。由评估小组开展现场勘验评估,符合准入要求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变更记录。评估不符合准入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由医保经办机构终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