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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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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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