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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政发[2006]55号文件:新农村建设总用地规模的面积组成
www.yiwu.gov.cn
2008年06月03日
来源: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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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
(2) 条件许可的村,可增加前款所述面积的10%作为规划预留;
(3) 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
(4) 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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