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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政发[2006]55号文件:新农村建设总用地规模的面积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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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
  (2) 条件许可的村,可增加前款所述面积的10%作为规划预留;
  (3) 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
    (4) 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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