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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停电等非人为因素造成厂家交货延期,导致外商损失,厂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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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据此规定,不可抗力应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的出现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个条件。由于目前义乌工业用电紧张的现实,许多厂家以此为由,对外商造成的损失推卸自己的责任,是不可取的。因为电力部门早就有公告,停电是可预见的,同时厂家可以通过购买发电设备自行发电,并非是不可克服的,因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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