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了《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水务集团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水务集团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本单位产生的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集团领导分工、工作职责、机构职能;
2.集团年度重点工作;
3.集团年度规划计划及总结;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以上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w.gov.cn/)“政务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同时采用义乌水务集团门户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等政务载体进行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各级政务公开查阅点获取信息(详见查阅点导引)。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一般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同行政机关依据其法定职责制作相关领域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行政机关职责可到浙江政务服务网义乌平台“阳光政务”专栏中“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栏目中查阅,网址为: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ygzw/detail.do?webId=66,也可向“12345(96150)热线”咨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申请书的获取。申请人可向本单位或政务公开查阅点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义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w.gov.cn/)上下载电子版本(见附件1)。
(二)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及时间确定。
1.互联网渠道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义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在网上平台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水务集团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书,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收件回执。申请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快递寄送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邮编:322000,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传真号码:0579-85277866,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办理答复。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详见附件2。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依据本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属于重复申请并已做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0.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征求第三方意见或其他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息公开答复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义乌市西城北路77号
电话号码:0579-85255851;传真号码:0579-85277866
电子邮箱:ywswjt@163.com(本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到“义乌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提交申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夏令)/13:30-17:00(冬令)。
五、监督和救济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