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推进城西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升城西街道现代农业经营水平,提高农业经济竞争力,根据中央、省、义乌市2008年扶农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稳步推进粮食生产。 (1)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减少,严重削弱粮食生产能力的行为,按照中央“五个不准”的要求,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严禁弃耕抛荒,全年抛荒的要收取抛荒费,闲置二年以上的要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权。 (2)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凡种植早稻1亩以上的,给予50元/亩的奖励;街道挂联的早稻示范畈(50亩以上)给予150元/亩的奖励,旱粮示范畈给予20元/亩的奖励(村集体申报的除外); 晚稻示范畈(100亩以上)给予50元/亩的奖励;凡在粮食示范畈当中推广机械插秧技术的,给予50元/亩的奖励;对种植粮食、油菜面积在2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给予50元/亩的奖励。 二、充分发挥本地优势,积极发展特色效益农业。 (1)做大做强“东河田藕”文章,打响“东河田藕”品牌,增加田藕效益。街道每年都安排资金用于“东河田藕”的品牌宣传和举办赛藕会等促销活动,争取使“东河田藕”成为浙江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一块响亮的品牌,成为城西农业经济的重要来源。 (2)积极扶持大棚蔬菜,加快蔬菜基地建设。新建连片标准钢架大棚,占地面积3亩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2元的奖励。凡市重点农业项目内的新建连片标准钢架蔬菜大棚,额外给予适当的奖励。 (3)积极扶持名优水果和花卉苗木的产业发展。街道对于连片新开发名优水果及高接换种15亩以上的(以市验收为准),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的奖励;对于连片新开发花卉苗木基地2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的奖励。 (4)积极扶持名牌(品牌)战略的实施。凡获得省、地、市农博〔展、交〕会金奖的分别给予3000、2000、1000元的奖励,银奖减半,国家级加倍,若同一项目获两个级别以上奖项的,以所获最高级别奖项为准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的或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的,分别给予1000、2000、3000元的奖励;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认证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 三、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1)对本年度动工上马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每个工程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40%奖励. (2)市级奖励与街道奖励之和原则上不能超过该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0%. (3)对工作出色、集体经济薄弱的行政村,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幅度不超过8%。 (4)开展生态能源治理工程建设。凡经上级部门审批立项的规模养殖场污水净化沼气工程,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个5000元的奖励。 四、积极扶持各类农业企业发展,加快土地使用权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街道每年组织对农业企业、农业经营营销大户、科技带头人的评比,分别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五名,予以表彰奖励。对新批准市级、地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00、2000、3000元的奖励。对土地使用权流转新增50亩以上、承包期5年以上的行政村(以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为依据),给予每亩20元的奖励,主要用于行政村主要干部、经办人员和联村干部的奖励。 五、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 (1)积极推广新技术,凡由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试验、攻关项目,街道办事处给予每项200—500元的补助。 (2)凡参加农函大学习的学员,书杂费用由街道办事处全额补助。 (3)凡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农技培训活动,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误工补贴。 六、积极扶持林业生产,合理保护森林资源。 对发展林业基地,退耕还林和高标准平原绿化工作实行经济扶持。发展创建用材林(含迹地更新中的人工造林)50亩以上,每亩奖励50元;经济林20亩以上,笋竹两用林10亩以上,每亩奖励50元(均指新增、以市验收为准);标准田项目区内高标准平原绿化由街道全额或部分提供苗木款;实行生物、化学相组合,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所需费用由街道承担。大力开展绿色村庄工程,经市验收合格的绿色村庄工程予以工程结算审核价的10%奖励。 七、实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工程,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凡列入小型农田水利和万里清水河道工程项目的,予以奖励工程结算审核价25%;列入农民饮用水点状工程的予以奖励工程结算审核价10%;列入除险加固和千库保安工程的病险水库予以奖励工程结算审核价10%。 八、大力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和低丘缓坡改造工作 凡列入街道办事处项目并经市有关部门规划论证后的土地整理资金由街道全额支付,并实施沃土工程。 九、项目申报、验收和扶持资金的兑现。 此文件下发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效益农业发展需要,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在10月底前向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项目扶持书面申请。12月份街道将组织人员对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同时针对验收的具体实际发放奖励资金。 十、本意见由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城西街道办事处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