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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行业、部门、镇(街道)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及工作部署。
2、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4、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5、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许可申报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求援工作。
7、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察(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营发展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
8、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学校的安全工作。
9、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