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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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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0-0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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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时期(2006~2010年),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国际性商贸城市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时期。社会保障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尽快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顺利完成这一历史赋予的重要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打造平安义乌,构建和谐社会”,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出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
一、“十五”期间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十五”期间,我市上下齐心协力、求真奋进,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项主要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各项工作成效显著。
1.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十五”期间,我市养老保险向私营企业和市场经营户拓展,要求私营企业“七类人”必须参保以及市场经营户原则上一个摊位参保一人。从而使养老保险扩面人数和基金征缴快速双增长,截至11月底,参保人数已达13.5万人,基金征缴达3.2亿。“十五”期间扩面人数新增8.2万人,基金结余新增5.8亿。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断提高,支付能力达72个月。大力推进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工组,使广大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靠,安享晚年。
2.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逐步健全
工伤方面,我市出台了《义乌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工伤争议处理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努力扩大覆盖面,扩面重点是私营企业,11月底参保人员达8.1万人。生育保险方面,出台实施了《义乌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范围,把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私营企业纳入范围,参保人数达1.4万人。
3.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初步建立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各部门的意见,结合义乌实际我市出台了《义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目前全市有10.9万被征地农民参保,其中近2.3万老人按月领取养老金。这项工作我市走在全省前列,受到了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4.建立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拓宽医保覆盖面
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困难群体医疗补助等制度,满足了城镇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参保人员上涵盖离休、二乙人员、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职工及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私企业、城镇自由职业者等。截至2005年11月底,全市参保人数达53540人。
5.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健全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出台《关于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劳动就业政策体系。全面开展技能培训工作,转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观念,切实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加大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力度,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为有求职意愿的劳动力提供求职平台。推行失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提升失业保险水平。到目前止,参保单位达3000多家,参保人数达5.3万余人,结余基金近5000万元,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三、“十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及保障措施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城乡一体的战略目标,逐步建立起分类统筹,标准有别,互通衔接,多层次,全方位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难有所助、人人有保障”的保障整体目标。
(二)主要内容
1.构建新型养老保障制度
进一步加大各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力度,一方面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镇个体户参保率达90%以上,企业职工参保率在50%以上,参保总人数超过20万。另一方面做好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同时鼓励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失地农民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过渡,以提高养老待遇。另外,建立新型的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对既无能力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又不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障的本市居民,鼓励参加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其老有所养,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全市符合条件居民老有所养。对不同养老制度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政策上做到可以根据本人需求自由转换,切实满足我市居民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2.构建新型的医疗保障制度
── 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重点促进各类混合所有经济、民营经济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工作,特别是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施全覆盖,确保职工患病得到医治。鼓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 完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探索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途径,引导经济条件好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调整相关政策,重视解决好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引起的社会矛盾,提高参保率和享受率。
── 探索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凡非公有制企业外来务工人员都应积极参加医疗保险。由用人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参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小额)标准(市政府10号令)执行,其中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中原由财政承担部分由用人企业承担。企业缴费部分在税前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3.完善城镇职工工伤、女工生育、失业保险体系
──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工伤保险覆盖到全市所有企业及全部职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50万。强化工伤保险费用与工伤发生率相挂钩的预防机制建设,同时加大工伤认定力度,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制度。
── 扩大女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结合义乌实际,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在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实施,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加大私营企业失业保险扩面力度,逐步达到全覆盖。进一步明确私营企业失业人员失业界定和待遇享受标准。同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同等享受失业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另外积极开展免费培训,拓展就业新途径,引导失业人员学会“自救”,促进再就业工作。
4.建立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
──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的准入机制和跟踪调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员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不漏户,不漏人,对不符合条件人员杜绝门外。同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做到两年调整一次,确保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另外健全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等配套设施。
── 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对无助病人和户籍在我市的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低保户、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确保上述人员患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医疗救助标准实行分段救助,对救助对象在个人医疗年度内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引导城乡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
── 健全突发性灾难救助。进一步规范救灾物资的储备、救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体制,推动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突发性灾难实行多层次,全方位救助。首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对就学、医疗、住房的等多方位救助,最后进行慈善救助,确保突发性灾难户及人员的基本生活。全面开展灾害知识的培训,提高自身防范和应变能力。
── 健全“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制度,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建设敬老院。对无法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使其安享晚年。
── 健全就学救助制度。对全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和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五保”对象中未成年人,以及困难家庭子女,可给予助学救助,免交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学杂费、代管费、信息费和住宿费;对困难家庭在校大中专学生就学救助,对大学本科、专科以及中专学生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补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 健全住房、司法救助制度。切实做好残疾人安居工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劳动能力低下,迫切需要社会救助的贫困残疾人无房户、整体危房户、局部危房户、严重破损户,要采取多种途径,通过就地租房,以及修建、改建或加固等措施,切实改善其居住条件,对城镇住房困难户要通过建设廉租房给予解决,确保不因贫困无房住。对社会弱势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减、免收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等,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 健全特困残疾人救助制度,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产生活困难,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着重做好生活、医疗、养老、康复以及教育等方面补助。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施免费技能培训,增强脱贫奔小康的能力,同时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并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鼓励其从事个体或发展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激发其创业热情。
── 健全特困职工救助制度,积极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职工家庭人均月生活费低于200元,且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家庭及其成员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粮、水、电;对子女学习,本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以及住房方面要给予一定的减免。要创造条件,提供其就业岗位,对接收单位,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给予经济补助,从而真正解决特困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
──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困难家庭成员及失地农民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本人要求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并推荐就业。
── 积极开展“春蕾计划”和“希望工程”活动。坚持集社会之力,捐资助学,开展心连心、手拉手、1+1助学结对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良好氛围。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社会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