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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交通/公路
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0〕164号
2010-12-03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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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发布时间:20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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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义乌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根据《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金政发〔2009〕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和村道根据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市为主、镇(街)村配合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发改、财政、审计、人劳、机构编制、公安、安监、国土、建设、农业、林业、水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交通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的管理班子,设立专门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管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镇(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日常管理经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公路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二)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做好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指导镇(街)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普查工作;
(五)组织大中修工程及自然灾害处置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批及竣工验收。
第十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街)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承担直接管养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做好辖区内桥梁的定期检查工作,及时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并按规定上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协助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及直接管养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四)编制、上报辖区内桥梁的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
(五)切实做好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建设,负责提供养护技术指导、安全作业与业务培训。
(六)负责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并参与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
(七)做好公路路况、交通量等有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
(八)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行为。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管养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养护的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协助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桥梁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三)负责编制管养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计划、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及养护工程的政策处理和协调工作;
(五)积极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办法和细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工伤保险的落实。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参照乡道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聘用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信息员。按照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各镇(街)、村协管原则,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村公路和公路用地。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路肩范围种植农作物或者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农村公路或使农村公路改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以上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七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逐步完善管养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二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应当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通过订立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规范和引导村民爱路护路。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市公共财政预算,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计划使用。资金来源是(1)上级养护补助资金;(2)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3)镇(街)、村自筹资金。
第三十条市公路管理机构直接管养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市财政安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养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除镇(街)、村自筹外,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按定额基数和考核评定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补助。养护经费定额基数乡道为3000元/年公里,村道为2000元/年公里;考核奖励基数乡道为3000元/年公里,村道为2000元/年公里。考核奖励基数如需变动,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执行。定额基数年初拨付,考核奖励部分年度考核后按等级拨付。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镇(街)年度目标考核。各镇(街)、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对镇(街)的考核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公路管理机构的考核由上级公路行业管理部门、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检查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并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拨付考核奖励部分。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单位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坏、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义乌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