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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意见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发〔2011〕99号
2011-12-28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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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强化政府投资控制,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如下意见:
一、规范政府投资预算安排
(一)政府投资预算按照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满足民生发展需求等要求编制。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初提出当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总规模。凡是政府投资预算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镇街财政预算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二)政府投资预算应与政府投资计划充分衔接,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审查制度,确保政府投资预算与计划的编制做到内容一致、口径统一、时间同步,在充分征求各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政府投资计划和预算草案的审查编制工作。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原则,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当年财力的可能编制政府投资预算,优先保证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项目,优先保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保证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各项在建、续建项目,优先保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突出和对义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重大的项目,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和装修项目。
(四)政府投资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和时间,根据精细化、科学化要求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申报、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标底编制、咨询评审以及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需要财政安排经费的,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按规定纳入项目概算。政府投资预算项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不得举债。
二、强化政府投资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刚性
(五)执行政府投资预算必须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指标、使用范围相一致,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六)政府投资必须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实施进度、合同(协议)付款条件申请使用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政府投资建设用款的正常需要,无正当理由不得超预算拨款、拖延拨款;有自筹资金和举债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当依据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举债资金同比例到位情况及时审批拨付建设资金,财政性资金到位进度原则上不高于上述到位比例。具体的资金申请拨付和审核控制程序,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行文制定。
(七)财政部门对下列情形可根据情况核减或者不予拨付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未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任意突破项目概算的;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没有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的;项目业主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或者其基本情况应当报拨付资金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没有报备的;项目招标标底、项目合同价违反规定超过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的。
(八)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入项目资金专户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付资金。工程合同价变更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报备的,不得追加安排预算,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或者审批工程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时应作相应核减;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拨付资金。工程结算报告未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定的,不得结算价款,不予付清资金。
(九)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对个人给予处分或者罚款。
(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完成工程款结算审核后三个月内必须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业主没有依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的,不予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三、加强政府投资预算控制
(十一)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估算的控制。项目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审核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实行限额设计,采用多方案比选,进行严谨的科学论证,明确项目技术是否先进、经济是否合理、实施是否必要可行,规范投资估算的决策,从项目的源头控制政府投资预算。
(十二)加强对投资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的控制。严格执行《义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义政发〔2004〕106号),由项目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变更、概算调整的论证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变更造价的审核控制。严格控制涉及消费性、装饰性项目的工程变更,严格审查审批和报备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控制和投资额控制。
(十三)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项目完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政府投资按有关规定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重要依据。
(十四)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政府投资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询,并履行有关义务;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切实强化政府投资预算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控制。
四、强化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主体责任
(十五)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工作。各镇街、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责任意识,强化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规范有序地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财政、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办法》所赋予的职责和监督责任,各司其职,切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
(十六)要建立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考核评价机制,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围绕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预算基础管理等,健全政府投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持方向和重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合理设定考核评价目标,认真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管理,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努力提升政府投资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