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加强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义乌市地震局为市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物质的设施、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等“十四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参照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执行(详见附件1)。
第六条 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应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市地震部门可依建设单位的申请作出抗震设防指导性意见。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市地震部门要向项目单位发出《义乌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详见附件2),并抄送市发改委、建设局等相关项目审批部门。
第八条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报国务院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在项目业主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市地震局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上级部门的批复,将核准意见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提供《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查登记表》(详见附件3)和《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查备案书》(详见附件4)等资料给相应的项目审批、备案或核准等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通知市地震局参加相应的项目审查会议。
第十三条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等内容必须包含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据此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未包括此项内容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工程建设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
2.义乌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
3.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查登记表
4.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查备案书
附件
附件1、2、3、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