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13-211969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意见
印发《义乌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3〕76号
2013-05-16 00:00:00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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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义乌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简称“小上规”)工作,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
以“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为原则,以促进个私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坚持引导与规范、促进与督促、扶持与监管、政策配套与加强执法相结合,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工作思路,加强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扶持,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提升经济发展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一)以2012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力争在三年内实现3%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目标。即,到2015年,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力争完成5000家;疏导无照经营户登记为有照经营户5100家。
(二)力争到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400家以上,其中,2013年确保新增60家以上,力争达到120家。
三、工作重点
(一)根据我市产业特色和经济结构,重点引导支持以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1.国际商贸城及专业市场、专业街内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制造业、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住宿、餐饮、娱乐、中介服务业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2.经营场所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经国税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4.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行业发展潜能或者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发展空间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二)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小微企业现状,“小上规”突出以下工作重点:
1.建立小微企业上规模培育库。以2012年会计年度为基础,将年产值为500-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作为小微企业上规模培育目标对象,进行重点培育监测和规范引导。
2.建立企业分类统计评估制度。根据工业企业行业特点,科学设计统计口径进行分类评估,综合考量产值、税收、工业用地受让情况、企业用电量、劳动力数量等指标。加强统计执法,提高企业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对拒不提供真实数据、严重违反统计法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3.加快技术改造和企业重组。健全完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体系,每年计划储备一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快推进企业技改和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小微企业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形式实施联合重组。
4.加快小微企业两化融合。依托产业集聚区和各行业协会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辅导站,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域名注册、网站设计制作、网络营销知识培训等一揽子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引导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打造义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满足小微企业对公共服务体系的需求。
四、扶持政策
(一)“个转企”扶持政策
2013年1月1日以后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而成立的企业,在转企当年起三年内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参照执行。
1.税费减免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个转企”的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时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除外,其他转型企业年检时三年内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7)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5年底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8)“个转企”的纳税人,其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以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2.财政奖励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以完成该项工作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款为基数,三年内,对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新增超过一万元的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转企”企业在转企三年内申报的商务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安排。
(3)商贸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转企当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达2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达5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5万元。制造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转企当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达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达1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达2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10万元。
3.社保扶持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实行三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三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年起按全省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参保缴费。
(2)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4.金融支持
(1)各金融机构要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2)各金融机构要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为“个转企”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提供便利。
(3)各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需求的金融产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创新信贷产品与还款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适度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合理减轻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5.便捷准入
(1)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个转企”工商注册登记按“一注一开”特别程序办理;原个体工商户与转型企业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工商部门在核发转型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2)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职能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3)行政服务中心要研究“个转企”过程中的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开辟“绿色通道”,督查行政审批各类费用减免落实情况,切实为“个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4)转型升级企业原则上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5)市场业主在市场招商过程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入驻。
(二)“小上规”扶持政策
1.财政扶持
到2015年,市财政根据年度目标任务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统筹用于引导小微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联合重组、开拓市场,以及改善对小型企业的公共服务等。对当年新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管理的,设立上规模奖励:(1)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2)2013-2015年按照企业较上年度新增税收(主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3)技改项目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按生产设备实际投入的8%享受贴息。
2.税收优惠
(1)至2015年12月31日,对当年新列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管理的企业,继续实施国家、省、市各级确定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等各项政策措施。
(2)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2014年12月31日前,免除小微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
(3)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4)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小微企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如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3.金融支持
(1)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实施分类帮扶,重点满足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上规”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减轻“小上规”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对创新型和创业型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3)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小企业信贷、供应链融资、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服务方式,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4)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推动其为小微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贷款融资服务。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小上规”工作对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作为,全力推进,努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公平、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市政府成立义乌市个体经济及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协调和考核工作。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个转企”、“小上规”工作顺利推进。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努力形成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局面。
1.工商部门要优化服务引导,设立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做好“个转企”、“小上规”登记台账,及时向相关部门抄送“个转企”、“小上规”登记信息,加强工作衔接。
2.经信委要加强小微企业的培育指导与运行监测,推进政策扶持、融资服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3.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个转企”、“小上规”企业的纳税服务,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引导“个转企”、“小上规”工作深入推进。
4.公安、环保、卫生、文化等前置审批部门要简化“个转企”审批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优先审核发证。
5.住建、国土部门要做好“个转企”后涉及产权处置的产权变更登记服务和相关减免政策的落实。
6.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个转企”、“小上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和监管工作,开展小微企业创业辅导,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7.人行要引导金融机构做好“个转企”、“小上规”企业的金融服务,探索完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机制,引导银行机构信贷资金向“小上规”培育对象和新上规模企业倾斜。
8.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切实做好小微企业统计工作。
9.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切实为“个转企”、“小上规”工作营造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并加强对相关领域监督管理。
(三)强化考核监督。将“个转企”、“小上规”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量化分解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定期公开通报制度,实行年度综合评价,确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四)营造工作氛围。多形式开展“个转企”、“小上规”现实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努力提升经营主体主动参与转型升级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扩大社会各界对“个转企”、“小上规”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个转企”镇街及相关单位任务分解表
2.“无照转有照”镇街任务分解表
3.“小上规”镇街任务分解表
附件1
“个转企”镇街及相关单位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镇街 | 2013年 | 2014(含上年度) | 2015年(含上年度) |
1 | 佛堂 | 90 | 145 | 200 |
2 | 苏溪 | 85 | 135 | 185 |
3 | 上溪 | 50 | 80 | 105 |
4 | 大陈 | 60 | 100 | 135 |
5 | 义亭 | 50 | 80 | 105 |
6 | 赤岸 | 25 | 45 | 60 |
7 | 稠城 | 385 | 640 | 890 |
8 | 江东 | 200 | 330 | 455 |
9 | 稠江 | 140 | 230 | 320 |
10 | 北苑 | 150 | 250 | 350 |
11 | 后宅 | 60 | 100 | 135 |
12 | 廿三里 | 60 | 100 | 135 |
13 | 城西 | 55 | 90 | 120 |
14 | 恒大公司 | 10 | 20 | 30 |
15 | 商城集团 | 780 | 1280 | 1775 |
16 | 总计 | 2200 | 3625 | 5000 |
附件2
“无照转有照”镇街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镇街 | 2013年 | 2014年(含上年度) | 2015年(含上年度) |
1 | 佛堂 | 110 | 220 | 330 |
2 | 苏溪 | 120 | 240 | 360 |
3 | 上溪 | 80 | 160 | 240 |
4 | 大陈 | 100 | 200 | 300 |
5 | 义亭 | 90 | 180 | 270 |
6 | 赤岸 | 75 | 150 | 225 |
7 | 稠城 | 270 | 540 | 810 |
8 | 江东 | 210 | 420 | 630 |
9 | 稠江 | 180 | 360 | 540 |
10 | 北苑 | 160 | 320 | 480 |
11 | 后宅 | 110 | 220 | 330 |
12 | 廿三里 | 100 | 200 | 300 |
13 | 城西 | 95 | 190 | 285 |
14 | 总计 | 1700 | 3400 | 5100 |
附件3
“小上规”镇街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镇街 | 2013年新增目标 | 2014年新增目标 | 2015年新增目标 | |||
确保 目标 | 力争 目标 | 确保 目标 | 力争 目标 | 确保 目标 | 力争 目标 | ||
1 | 佛堂 | 7 | 14 | 10 | 18 | 11 | 18 |
2 | 苏溪 | 6 | 12 | 8 | 10 | 8 | 10 |
3 | 上溪 | 4 | 8 | 6 | 8 | 6 | 8 |
4 | 大陈 | 3 | 6 | 4 | 8 | 4 | 8 |
5 | 义亭 | 4 | 8 | 6 | 10 | 6 | 10 |
6 | 赤岸 | 2 | 4 | 2 | 4 | 2 | 4 |
7 | 稠城 | 2 | 4 | 3 | 5 | 3 | 5 |
8 | 江东 | 2 | 4 | 3 | 6 | 3 | 6 |
9 | 稠江 | 7 | 14 | 8 | 18 | 7 | 17 |
10 | 北苑 | 6 | 12 | 8 | 17 | 7 | 17 |
11 | 后宅 | 5 | 10 | 6 | 6 | 6 | 6 |
12 | 廿三里 | 5 | 10 | 7 | 15 | 7 | 15 |
13 | 城西 | 5 | 10 | 6 | 10 | 6 | 10 |
14 | 工业园区 | 2 | 4 | 3 | 5 | 4 | 6 |
15 | 总计 | 60 | 120 | 80 | 140 | 80 | 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