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4-21197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4〕196号

  • 成文日期:

    2014-12-11 00:00:0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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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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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加快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 分类管理、有效控制 ”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遏制扬尘污染,形成部门各负其责、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立体化、全程化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体系,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建筑工地,具体包括房屋建设(包括旧村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场地。

三、职责分工

(一)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资格审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清运时间、路线许可,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协助配合建设、交通、镇街等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工地建设的督促工作,建立监管台账,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动。

3.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二)建设局

1.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旧村改造除外),市政道路、管线工程等施工工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督促项目成立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2.建立建筑工程施工黑名单机制,对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文明施工工地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管不到位的监理单位,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在义乌继续从事施工、监理工作。

4.负责牵头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建筑废弃物供需平台建设。

5.配合执法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6.对旧村改造等工地的文明施工做好行业指导。

(三)交通局

1.负责我市交通工程施工工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

2.建立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转入制度,限制外地车籍的车辆在义乌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3.负责查处无从业人员资格证、无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建筑垃圾违法运输行为;查处建筑垃圾运输污染公路、超限运输行为。

4.建立交通工程施工“黑名单”机制。

(四)水务局

1.负责我市水利工程施工工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

2.负责在建工程水土流失的监督管理工作。

3.协助配合执法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规范清运、处置工作。

(五)公安局

负责将在义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外籍车辆转入义乌市车籍。负责查处无牌无证、超重运输等违法行为,负责协助执法局做好相关车辆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随意倾倒、抛撒、沿途遗漏建筑垃圾的车辆。对在各部门执法工作过程中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处理。

(六)安监局

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场监管局

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办理和年度审查工作。

(八)财政局

负责做好市财政出资项目的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和标化工地建设的经费保障工作。

(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1.负责加强对建设工程申报材料的检查,监督工程招投标单位,明确设置安全文明施工和标化工地建设相关条款。

2.对列入建设部门黑名单的施工、监理单位,限制其参与我市相关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十)各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

1.负责旧村改造施工工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落实村级组织为本村旧村改造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督促建房户遵守本规范,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

2.牵头协调、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安排;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落实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负责辖区内路面无主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四、文明施工具体标准

(一)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围挡、工地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等7100%

(二)建筑工地整洁,无噪音扰民现象,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施工泥浆、砂浆、废水等排入城市河道、排水管。

(三)施工现场工地运输车辆出口处除设冲洗水槽外,还必须设冲洗设备,专门配备保洁人员,负责车辆、区域内道路和进出口的冲洗、清理和保洁工作。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可采用过水池,不具备条件的应采用高压冲洗设备,防止车辆带泥或带土上路,污染城市道路,出入口外150米范围内市政道路,须进行冲洗保洁。

(四)施工企业施工时应按规定设置防尘网;现场土方开挖作业时,作业面需设置移动式喷雾降尘措施或其他降尘措施;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塔吊的吊臂上应安装喷雾设施,并定时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喷雾降尘作业;安装工程管槽切割,应事先对墙体进行湿润,切割时应有降尘措施;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装袋扎口密封,采用垂直机械或管道方式清运,严禁高空抛掷或倾倒。

(五)施工现场除砼硬化过的道路、加工场地、材料堆放场等外,其他场地均需用安全网覆盖并定期浇水湿润或进行绿化。

(六)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出入口,房屋、市政和水利施工工地,原则上出入口不超过2个,每个出入口宽度不超过10米。施工现场靠主要街路一侧只允许设置一个出入口,不得随意开设临时进出通道。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硬化,硬化长度不小于30米。

(七)旧村改造施工工地要参照住建部门关于建设工地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做到7100%。合理设置出入口,原则上主要道路一侧出入口只能设置1个,总出入口数不超过4个,每个出入口宽度不超过10米。出入口道路必须进行硬化,硬化长度不小于20米。进出工地的渣土、垃圾、材料等运输车辆进行密闭,防止物料抛撒滴漏。

五、文明施工长效机制

(一)强化源头管理

1.实行许可前置。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施工扬尘控制条件审查工作,对达不到围挡材质高度要求、主干道硬化标准、冲洗设备配置要求的工地,一律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从源头上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整治。

2.落实管理责任。施工单位是施工扬尘控制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扬尘控制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扬尘控制方案中明确的“建筑施工现场防尘专控员”为具体负责人员,确保扬尘控制“有人抓、有人查、有人落实”。旧村改造的村庄,村委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旧村改造工地的文明施工监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镇街的日常监管。

3.加强运输管理。加强工程渣土运输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全面落实车辆车籍转入、营运证核发和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制度,限制外地车籍的车辆在义乌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二)强化动态监管

1.实施远程视频监控。推行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主干道、材料渣土堆场、基础基坑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全方位、24小时动态监管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情况。

2.开展错时巡查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打破正常作息时间,根据工地施工、渣土运输的实际情况,不定时开展巡查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空档,实现24小时全天候监管。

3.实行倒查追究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开展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工地及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倒逼其做好文明施工。

(三)强化执法考核

1.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污染环境、渣土运输中的无证驾驶、故意遮挡和污损号牌、超速驾驶、超载、抛撒、乱倒等行为,从严从快严肃查处。

2.健全信用考核体系。建设部门应依托“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施工扬尘污染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体系,对扬尘控制不力造成污染的,予以扣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的,加大惩处力度,该项目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企业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表彰,在招投标资格预审中从严审查并给予一定限制,外省(市)进义企业取消半年内在义承接业务资格。

3.加强舆论宣传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群众的举报投诉和96150的快速反应作用,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曝光台”,及时曝光扬尘污染不良事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意义,把工地规范化管理作为提升城市环境档次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生态商城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职能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市创建办要加强整体协调,督促各部门把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开展督查考核;住建局要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作配合,通过严格、依法管理,建立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机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目的、意义和标准要求,提高市民群众对实施意见的知情率,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