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大力提升品牌发展水平,进一步树立品牌发展理念,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品牌发展政策意见,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义乌产品质量,打响义乌品牌为目标,充分依托义乌市场品牌优势,大力推进“走出去”工程,通过鼓励企业争创自主品牌、收购国内外知名品牌、建立自主品牌营销网络体系、发展产业集群、提升产品质量、参与标准化制修订等方式,全面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二、扶持政策
(一)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1.支持企业拓展品牌效应。深入开展品牌连锁经营体系建设,支持培育品牌企业通过直营方式建立连锁专卖网络,进一步打响义乌品牌。对持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在国内副省级以上城市新设立自主品牌直营分支机构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给予奖励。对年度新增10个以下分支机构的,每个奖励2万元;对年度新增10个(含10个)以上分支机构的,每个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对赴境外投资设立自主品牌研发、设计、直营机构的企业,且年度项目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度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限额100万元。对企业品牌拓展效果特别突出的,由市深化品牌发展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2.鼓励企业收购国内外知名品牌。加大对品牌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企业,促进我市进口商品市场发展。对成功收购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成功收购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实行重点扶持,由市深化品牌发展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3.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知名商号、省“老字号”、省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平台的服务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再给予奖励30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省级品牌升级为国家级品牌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
4.推进产业集群品牌建设。凝聚群内资源,引导产业集群发展,提升区域形象,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品牌化。对获得省级区域品牌基地(区域名牌、产业集群示范基地、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行业协会(实施单位),给予行业协会(实施单位)20万元奖励。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5.扶持涉农、涉外商标注册。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国际商标的培育,提升优势产业综合竞争力,助推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对核准注册为农产品商标或国外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件商标实际注册费的50%予以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社团、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6.加大品牌推广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巩固和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知名度。企业在国家级电视媒介做广告宣传的,按当年度广告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冠名义乌的,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
7.鼓励企业承担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争取话语权,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对新承担国际、国家、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8.引导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推动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增强企业标准化能力。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的单位,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修订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指标准“前言”中明示的标准唯一起草单位、位居第一的起草单位或起草单位中排序第一的企业。
9.推进块状产业标准提升。推动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加强标准化合作交流,提升企业和产业竞争力。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自主制定实施企业联盟标准,且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规上企业达该行业规上企业数的50%以上或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对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三)大力推动质量强市战略。
10.激励企业争创政府质量奖。引导建立科学的现代管理制度,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对获得国家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奖励15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由市级升省级或省级升国家级认定的,补差计奖。
11.加大企业出口免验扶持力度。积极培育、扶持、发展一批出口品牌产品,发挥品牌带动作用,推动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出口免验商品的企业,或新认定为国家级质量安全示范区内的示范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质量安全示范区内的示范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不重复奖励;由省级升国家级认定的,补差计奖。
12.加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力度。推进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加生态产品出口。对新获得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企业或单位,给予奖励5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深化品牌发展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财贸、文化、工业、市场监管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场监管局、农业局、商务局、经信委、财政(地税)局、国资委、国土局、住建局、文广新局、科技局、旅游局、电商办、物流办、会展办、国税局、检验检疫局、人行、各镇街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要主动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强化政策保障。各镇街、各品牌服务监管部门要建立创牌企业联系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名品”企业的联系帮扶,明确联系负责人,及时、准确了解辖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品牌发展需求,协调解决创牌企业在土地、融资、人才等方面的需求问题,进一步完善扶持举措。将品牌政策纳入亩产综合效益评价体系,对积极创建“名品”的企业,在企业开展亩产综合效益评价时享受加分政策。
(三)营造良好环境。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督体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品牌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空间;做好品牌发展的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在政策咨询、行政审批、人才支撑等方面给予便捷服务;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形成全社会注重品牌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附则
(一)以上奖励政策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社团、协会和其它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后予以兑现。
(二)涉及物流、旅游相关的资金扶持事项参照原有相关政策执行,原政策未做规定的,参照本政策意见执行。
(三)对项目实施期间或可享受补助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以及当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被列为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四)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资金扶持事项按原政策意见执行。本意见由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