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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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666184483L/2014-06051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工资职称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国资委

  • 发文字号:

    义国资委发〔2014〕34号

  • 成文日期:

    2014-08-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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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8-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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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市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市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省属企业工作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市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市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市属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本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使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照“提低、扩中、限高”的要求,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出资人合理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坚持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建立健全市国资委合理调控与市属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加强收入分配的分级分类管理,合理调控市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市属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三)收入分配改革与其他改革相结合。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市属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相配套,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积极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进一步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指导市属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评价;负责依据市属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依法调控市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第八条 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推动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建立工资增长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联动机制。

市属企业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市属企业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负责审核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编制、按时申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有关数据应与财务预决算数据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区分劳动关系在本企业的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动关系不在本企业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分别列示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集团本级及所属企业实行年薪制考核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考核年薪、经市国资委批准发放的奖励、按规定发放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收入,在集团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分别单列,不包含在集团工资总额调整控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引进特殊人才产生的工资总额增加,根据市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由市属企业据实单列,不计入市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整控制范围。单列的特殊人才具体由市属企业申报,国资委认定。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方案主要包括工效联动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以下简称“工资计划”)两种。

第十五条 竞争类和公共服务类市属企业,应选用工效联动方式。市国资委按下列方法核定工效联动方案: 

(一)效益基数。原则上参照市属企业前3年合并净利润的平均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确定。 

(二)工资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经市国资委核准的)为基础,考虑不可比因素后合理确定。 

(三)联动形式与比例。

1.企业盈利且净利润预算数较净利润基数增长的,工资总额预算按以下方式确定:

净利润增幅(与净利润基数相比的增长幅度,下同)在10%以下的,平均工资预算可同比例折半增长;净利润增幅在10%(含)-20%的,平均工资预算可增长8%;净利润增幅在20%(含)以上的,平均工资预算可增长12%;

2.企业实现扭亏为盈或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平均工资预算增幅不高于5%;

3.企业盈利但净利润预算数较净利润基数下降的,平均工资预算原则上不增长;

4.企业预算增加亏损或由盈利变为亏损的,其平均工资预算应适度下降,下降幅度按利润减少情况同比下降,最低减至上一年度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0.9倍止;

5.企业上年度考绩排名作为市国资委核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参考条件。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投资建设公司实行工资计划管理。 

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根据上年度考绩排名情况、职工人数增减计划以及上年度工资水平等因素,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市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融资规模、项目投入、上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等因素,根据上年度企业考绩排名按下列方法核定: 

(一)工资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经市国资委核准的)为基础,考虑不可比因素后合理确定。

(二)企业完成上年度承诺年度重点工作的(以督考办考核为准),平均工资预算可增长3%。其中企业上年度考绩被评为优秀的,平均工资预算可再增长5%;上年度考绩被评为良好的,平均工资预算可再增长3%。

(三)企业未完成上年度承诺年度重点工作的(以督考办考核为准),平均工资预算不增长。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完善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管控体系,明确管理权限。所属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工资调整方案、年终奖励方案等重大分配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审核(备案)程序。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所属企业尤其是重要子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调控,合理安排企业内部部门之间以及中层管理人员与一般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关系。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企业职工工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劳动强度、贡献大小等不同情况,确定年薪报酬,避免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分配关系失衡。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竞争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经济效益基数、上年度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和考绩排名情况;

国有资本投资建设公司:上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和考绩排名情况;

(二)上年度集团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工资总额清算情况及编制说明;

(三)预算年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酬政策调整情况、工资总额预算、职工花名册及变动说明、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工资总额预算明细表;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前以正式文件连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并报国资委。国资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批复。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预算管理规定和相关编制要求的,市国资委可要求市属企业调整或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正常劳动的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集团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控制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按照内部现行工资确定方法确定的工资总额,超过国资委批复的工资总额的,应当对内部现行工资确定方法作适当调整,确保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不超过国资委核准的工资总额。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市属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审核确定。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清算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决算评价制度。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决算数据,报告应当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等进行充分分析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情况作为市国资委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核准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应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同时编制,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发生额编制。市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对预算执行过程中执行偏离度过大、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市属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督促企业整改。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监事会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年度起施行。《义乌市国有企业工作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义国资局发〔201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