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函》(商贸函〔2013〕189号)和海关总署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三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管有效适度、提升贸易便利、实现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由市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各项管理,共同依法做好市场采购贸易各项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为市场采购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政府委托,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
建立“一划定、三备案、一联网”为主要内容的商品认定体系,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一)划定市场集聚区范围(采购地)。制定义乌市市场集聚区认定办法,并据此划定集聚区范围,只有在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的商品才能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二)建立采购商、供货商、代理商备案制度。
1.代理商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须向市商务局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采购商备案。境内外采购商委托代理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留存代理商备案。
3.供货商备案。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商户,须以向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提供准确商户信息的方式进行备案。
(三)市场采购贸易交易信息纳入联网信息平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指已进行市场采购贸易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将代理出口的商品信息录入联网信息平台,并通过联网信息平台提交供货商予以确认。供货商应当对代理商发出的信息及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 建立贸易流程管理服务体系。
以联网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市场采购贸易流程管理体系。
(一)将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信息数据纳入平台。建立商务、海关、国税、检验检疫、外汇、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机制。
(二)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备案、通关管理、免税管理和收结汇管理。
(三) 各监管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特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实行特定便利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建立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一)建立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经营情况、诚信记录,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评价。
(二)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
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各监管部门依据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诚信经营。
第八条 建立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体系。
(一)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以平台为依托,收集、分析各类质量信息,不定期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定期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公告。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核实确属市场集聚区经营户、外贸经营单位责任的,录入平台,为各部门采取差别化监管提供依据。
(二)提升出口货物质量水平。涉及国外通报反馈的质量问题,由检验检疫部门牵头调查、处理,并将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九条 建立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
(一)制定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办法。由商务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依托平台,整合各类预警信息资源,完善国际贸易摩擦与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汇率风险预警、经济案(事)件预警、国际贸易主体监管及信用评价、国际贸易仲裁、国外质量反映预警、国外技术法规预警、区域性国际贸易形势预警等风险预警防控功能。
(二)建立不良采购商通报办法。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托平台,对涉及市场采购贸易的不良采购商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商品商标信息纳入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执法,加大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力度,加强市场知识产权自律保护,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举报、查处、处罚、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查处体系。
(一)建立案件追溯机制。依托联网信息平台,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案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装箱号-交易单号”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行—外贸公司—境内外采购商-供货商户-生产企业”追查到供货商户、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
(二)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信息通报机制。海关、检验检疫、市场监管、国税、外管等部门及时将违法违规案件信息通报给商务局及相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查处。
(三)建立协同查案机制。市政府授权商务局组织各相关部门根据职权开展相关案件追溯与查处工作;牵涉到跨部门案件,由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查处结果由商务局反馈给相关市场采购贸易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结果,各部门应在信用评价、扶持政策兑现中加以运用。
第三章 工作平台
第十二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
(一)按照市场采购贸易客流、货流和资金流三要素,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基础数据,建立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数据库。
(二)联网信息平台主要实现以下功能:
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平台,通过各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实现面向各部门的综合管理以及面向贸易主体的综合服务功能。
1. 信息共享和交换。各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实现对市场采购贸易的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和追溯。
2. 贸易流程联网监管。各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对市场采购贸易相关环节进行监管。
3. 贸易服务。各类贸易主体通过平台实现货物通关状态查询、贸易风险预警、业务办理等综合服务功能。
4. 互动交流。各类贸易主体通过平台对其他主体进行社会评价,以及实现与各管理部门的互动。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设立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日常服务工作。该机构隶属义乌市商务局。
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拟订市场采购贸易相关的政策、规定、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采购贸易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工作;负责贸易流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息共享;负责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牵头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统计、监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运行情况;开发利用市场采购贸易数据、信息;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协调组织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负责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日常运营维护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联席会议机制。国际贸易改革专项小组定期举行联席会议,研究探讨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措施,不断完善综合管理机制。对需要协调的事项,相关部门可提议召开专题联席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有效、适度的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