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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通知
国资委(国资运营中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痕迹管理办法(试行)
义乌市国资委
义国资党委发〔2015〕71号
2015-12-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5-1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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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国资委(国资运营中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增强领导干部纪律规矩意识,保护鼓励领导干部担当有为,提高权力运行集体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扎实推进“清廉商城”建设,根据义乌市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痕迹管理办法(试行)》(义委发〔2015〕30号)文件,就国资委(国资运营中心)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痕迹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国资运营中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二、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二)群众路线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倾听民意,反映民愿,集中民智,凝聚民力,确保决策为群众谋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改革、历史问题处置、重大项目政策等必须“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时,应守住“法无禁止、周有参照”的底线,并依照规定向上级报告。
(四)全面追责原则。根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追究决策责任。既要追责主要领导无视程序规定、擅权专断搞“一言堂”等,又要反对分管或其他班子同志机械教条、避难避责、贻误发展,更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领导干部在重大决策中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鼓励担当原则。“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权力痕迹管理要体现规范用权和鼓励担当相统一。要包容改革、宽容失误,在推进工作事业中出于公心、未谋私利,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六)保密纪律原则。对于未通过的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参会同志发言意见、会议相关资料等不得擅自传播和外流。
三、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和目标、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3.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4.市属国有企业的主业定位、内设机构、发展战略、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等;
5.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融资、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6.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7.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年终绩效考核方案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
9.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考核、重要案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
10.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支部以及分、子公司党组织换届选举和委直属单位党组织发展党员等重大党建工作;
11.其它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本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调动和后备干部人选,下级党组织管理的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2.上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以及向上级推荐和申报、确定本级各种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授予等;
3.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中层骨干及分、子公司领导班子竞聘选拔任用方案的审定和人选的审核;
4.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每年度列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国有资金或融资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重要会议、重要培训、重要考察、重大文体活动等;
4.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职责范围内财政(中心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中心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追加情况等;
2.单项支出数额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行政管理类项目资金的使用;
3.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大宗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4.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企事业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5.国资运营中心的大额资金使用具体按照《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中心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6.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特别事项
凡需要突破现有制度规定或政策界限,对社会或企业、个人诉求必须进行具体分析处置的重大事项,必须纳入集体决策。
四、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广泛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规范性文件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2.充分沟通协商。各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商,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以及会议通知等应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时提前半个工作日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重要干部任免时,涉及提拔任用的,应事先征求委纪工委的意见,并保证委纪工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二)集体决策
1.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2.充分发表意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时,各班子成员应本着实事求是、敢于善于对历史负责态度,鲜明表达个人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决定。决策时,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表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的为通过,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表决决定。
4.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委其他领导干部、中层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会议记录情况。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由办公室(综合部)负责人记录,留有痕迹。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会议记录摘要应经与会人员审核签字。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6.会议资料管理。记录、摘要、纪要、录音等会议资料为本单位的机要档案,不得擅自外泄,必须由办公室(综合部)负责人统一保管、存档备查。保管人员更换时,应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确保万无一失。会议资料不得涂改、增删,更不能随意销毁,任何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阅看,其他人员调阅应严格按文档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执行。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对本办法落实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负第一责任,纪工委书记负监督责任。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在规定范围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社会监督。
(三)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德的重要内容。
(四)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痕迹管理的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委纪工委将视情对贯彻的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处理和纠正违规问题并通报结果。
六、责任追究
(一)出席“三重一大”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三重一大”决策给本系统、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其它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决策且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6.会议资料未按规定做好保管造成遗失、丢失,或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7.其它因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在改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大项目决策等工作中,经过集体决策程序并有会议记录,出于推进工作事业发展的目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出现失误、失察、失当等行为并造成损失或影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核实审定后,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1.因改革措施不配套不完善的;
2.因工作敢作敢为、动真碰硬,主观上没有故意的;
3.因在工作创新中经验不足和方法不当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结果的;
5.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需要免责的,由委党委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调查,提出免责的建议,提交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七、本办法由委纪工委负责解释。
中共义乌市国资委委员会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