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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意见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解决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村住房 特困户等群体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5〕4号
2015-03-06
主动公开
GYWD01-2015-0002
废止
发布时间:20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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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解决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村住房特困户等群体的住房问题,有序推进我市“空心村”改造建设,结合《义乌市农村“空心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3〕220号)相关规定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解决对象
全市除城镇规划区和“异地奔小康”工程以外村庄的:
1.农村住房特困户。
2.D级危房户。
3.拆迁户。指因实施“空心村”改造或市重点工程需拆除原有合法住宅的农户。
二、解决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对象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1.本村多层公寓房。有条件的村可在本村规划建设多层农民公寓,每户农户可以购置一套成本价公寓房。
2.中心村多层公寓房。镇、街道可以以国有划拨用地方式在中心村(一般指镇区外的工作片所在地)统一规划建设多层公寓集中安置区,每户农户可以购置一套成本价公寓房。
3.集聚小区或“异地奔小康”小区高层公寓房。农户可以选择所在镇、街道新社区集聚小区或“异地奔小康”小区置换公寓房,可以选择先购置一套成本价高层公寓房,也可以以安置审批基数按比例全部置换高层公寓房。安置审批基数根据《义乌市农村“空心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3〕220号)文件确定,具体置换比例由所在镇街确定,并报社区建设办备案。
4.本村垂直房。有存量宅基地的村,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垂直房安置。从严控制每户农户垂直房的占地面积,人均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以下,最高不得突破《义乌市农村“空心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3〕220号)文件第9条规定的安置标准。农户拆除的住房为本村内非唯一住宅的,不得进行垂直房安置。
5.货币。鼓励农户拆除合法住房后,将宅基地使用权交回村集体,由村集体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选择先购置一套成本价公寓房的住房特困户可以暂不拆除原有合法住宅;选择以安置标准按比例全部置换高层公寓或进行垂直房安置的,必须先拆除原有住宅;D级危房户必须拆除原有住宅。
三、工作要求
1.各镇、街道要按照大户合并审批的原则,重新确定住房特困户,并进行公示。
2.相关机构在危房鉴定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规范程序,严格把关。
3.各村住房解决对象及解决方式,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4.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土地指标,用于解决住房特困户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各类对象及住房的跟踪管理,并做好与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空心村”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如下一步城镇规划区范围调整或农户参加其他安置改造的,以上成本价公寓房面积折算后在相应审批基数中扣除。
5.本意见由市农办负责解释。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