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义乌市市长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市市长奖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
义乌市市长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设立义乌市人民政府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
第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长奖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长奖适用于以下集体及个人:
(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及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工作小组;
(二)为承担专项重点工作而临时设立的指挥、协调机构;
(三)依法成立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各类社会组织;
(四)其他市政府认为应该给予奖励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对国家以及我市改革有引领示范作用、在体制机制上有重大突破、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应的改革项目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义乌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发展繁荣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六)在文明创建中创先争优,为义乌争得荣誉,对提高义乌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为树立良好义乌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反恐维稳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八)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应对自然灾害、化解社会矛盾、弘扬社会公德、推进慈善事业、激发社会活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九)在其他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个人和集体总计不超过10个。
第六条 市长奖评选程序:
(一)市长奖的候选人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各镇(街道)推荐,汇总到市人力社保局;
(二)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发放“市长奖”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标准为:个人10000元,集体每人2000元(总额不突破10万元)。
第七条 已获市政府集体记功的单位和集体,同一事项不再授予市长奖。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将撤销其“市长奖”称号,收回获奖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