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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义乌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5〕65号
2015-05-07
主动公开
GYWD01-2015-0065
废止
发布时间: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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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义乌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3〕9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租赁校舍视同建设),面向社会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非营利性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民办特殊教育学校。
对引进国内、国际知名教育品牌的,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实行政府建设,按民办学校运营管理。
第三条 扶持原则
1.促进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教育事业,引导民办学校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
2.择优扶优。优先扶持办学质量好、教育教学质量高和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
第四条 扶持政策及标准
(一)民办幼儿园
1.升等奖励。对在原有基础上升等或新办直接评级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一级幼儿园奖励50万元、二级幼儿园奖励30万元、三级幼儿园奖励10万元。
2.学位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年末实际在园幼儿人数和相应标准予以补助。其中一、二级幼儿园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上岗率在90%(含)以上的,每生每学期补助1200元;在80%(含)与90%之间的,每生每学期补助800元。三级幼儿园持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上岗率在90%(含)以上的,每生每学期补助800元;在80%(含)与90%之间的,每生每学期补助600元;在70%(含)与80%之间的,每生每学期补助40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3.师资补助。对民办幼儿园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且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从教津贴。
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特级教师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高级教师、省级名师和教坛新秀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地市级名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补助学校。
4.基本建设投资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纳入教育布局规划(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幼儿园,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新建等级硬件幼儿园且基本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下同)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改扩建等级硬件标准幼儿园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每园不超过200万元。
5.“五险一金”单位缴费补助。聘用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幼儿园实际缴纳费用的50%进行补助。
6、普惠性幼儿园扶持补助政策,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制定,若与本补助政策不一致的,按从优享受补助原则落实。
(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创优奖励。对创建成为省级标准化示范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义乌人子弟学校创建成为市A级学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建成为市B级学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学位补助。按建立学籍人数和同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行补助。
3.师资补助。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特级教师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高级教师、省级名师和教坛新秀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地市级名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补助学校。
4.教学设备购置补助。新购置学生电脑、普通教室多媒体、学生课桌椅等三类教学设备,若购置价格(设备单价,以下同)等于或低于教育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价格,按实际支出金额的50%进行补助,若高于教育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价格,按政府采购价格的50%进行补助。
5.基本建设投资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纳入教育布局规划(或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新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60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改扩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40%进行补助。每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6.“五险一金”单位缴费补助。聘用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学校实际缴纳费用的50%进行补助。
(三)民办高中阶段学校
1.创优奖励。对民办普通高中创建成为省一级、省二级特色示范学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发展改革示范学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实训基地或产学研联合体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2.学位补助。按接收我市户籍学生人数和同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30%标准进行补助。
3.师资补助。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特级教师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5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在职高级教师、省级名师和教坛新秀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学校;培养或引进市外地市级名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的,任教期间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补助学校。
4.教学设备购置补助。新购置学生电脑、普通教室多媒体、学生课桌椅等三类教学设备,若购置价格等于或低于教育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价格,按实际支出金额的30%进行补助,若高于教育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价格,按政府采购价格的30%进行补助。
5.基本建设投资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纳入教育布局规划(或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民办高中,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新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改扩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每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6.“五险一金”单位缴费补助。聘用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学校实际缴纳费用的50%进行补助。
(四)民办特殊教育学校
1.学位补助。根据接收我市户籍残疾学生人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按公办特殊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行补助;其他教育阶段按同级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5倍标准进行补助。
2.基本建设投资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纳入教育布局规划(或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特殊教育学校,按以下情况进行补助:新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改扩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40%进行补助。每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五险一金”单位缴费补助。聘用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学校实际缴纳费用的50%进行补助。
(五)其他
对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配齐配足人防、物防、技防的民办学校,每年补助1万元。
第五条 一贯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按从高原则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申报条件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无安全责任事故,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教育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
(二)申报时间:列入扶持范围的民办学校,应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年度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如实填写《义乌市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请升等创优奖励,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评定文件。
3.申请学位补助,我市户籍学生需提供户籍证明,外来人员子女需提供我市居民居住证或临时居民居住证,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建立学籍。
4.申请师资补助,需提供工资发放清册、教师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特级教师、高级教师需提供聘用证书。
5.申请基本建设投资补助,需提供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6.申请教学设备购置补助,需提供正式发票及相关材料。
7.申请社会保险费用补助,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和教师从业资格证书。
8.申请安保经费补助,需提供保安人员联建费用、CK报警装置维护费用等票据以及“三防”建设相关材料。
(四)资金拨付程序:民办学校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教育主管部门须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具体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扶持资金。2015年度资金申报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营利性学校不享受本办法的项目补助。民办高校的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 监督与检查
(一)财政扶持资金必须用于学校运转和后续发展,各学校应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
(二)民办学校如存在虚假申报或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的,停止其申报资格2年,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义政办发〔2013〕224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市其他扶持民办教育财政奖补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义乌市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项目 | |||||
申 请 理 由 | 符合第四条第( )类第( )款规定。 简要说明: | ||||
申请补 助金额 | |||||
教育局意见 | 经审核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万元。 审核人(签名) 公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