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51348517D/2015-47894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商贸综合类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机构:

    商务局

  • 发文字号:

    义商务发〔2015〕12号

  • 成文日期:

    2015-06-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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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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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函》(商贸函〔2013〕189号)、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4号)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政发〔2014〕47号)精神,为落实供货商备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是指在市场集聚区内,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经营户。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必须为市场集聚区内实际经营的经营户,包括拥有市场摊位经营权的经营户、市场内租赁摊位的经营户和各专业街的经营户。 

  第三条 在市场集聚区范围内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经营户应当办理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未办理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的,该经营户提供的货物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的备案登记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做好专业街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的备案登记工作。 

  市场集聚区范围内的市场主办方负责所属市场内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的备案登记和变更工作。专业街举办主体、电子商务园区和电子商务集聚区举办单位(以下称市场主办方)配合做好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的备案登记和变更工作。 

    

  第二章 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 

    

  第五条 设立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管理制度。凡完成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的经营户,即分配一个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简称“市场采购号”)。 

  第六条 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为市场采购供货商的唯一身份标识,市场采购供货商凭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登录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http://trade.yw.gov.cn,以下简称联网信息平台)。 

  第七条 国际商贸城、各专业市场的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与市场采购供货商经营地址(商位号)对应。 

  第八条 国际商贸城、各专业市场的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编码规则为市场集聚区编号+商位号。商位号不足6位的,在商位号前加0补足6位。 

  A/B型商位有多名经营户的,在商位号后加C/D等字母予以区分。单个商位有多名经营户的,在商位号后加C/D等字母予以区分。 

  经营户同时经营多个办理税务登记的商位的,可分别以不同的商位号激活多个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经营户同时经营多个已合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商位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商位号激活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 

  第九条 各专业街的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编码规则为市场集聚区编号+备案顺序号。备案顺序号不足6位的,在备案顺序号前加0补足6位。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十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分集体备案和个体备案。 

  集体备案由市场主办方向市商务局备案登记,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市场内经营户信息。 

  个体备案由未进行集体备案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内的经营户向市商务局提交规定的材料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内容如下: 

  (一)市场集聚区、经营地址(商位号); 

  (二)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三)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四)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集体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供货商预备案 

  商务局以国税税务登记数据为基础,在联网信息平台批量导入市场集聚区经营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商位号)等信息,完成供货商预备案。 

  (二)供货商激活账号 

  1.查找税务登记信息。经营户登录联网信息平台,在商户激活页面,输入“纳税人姓名及商位号(或纳税人识别号)”查找税务登记信息; 

  2.补录备案信息。经营户补录市场集聚区、经营地址(商位号)、经营者名称(公司)、实际经营者姓名、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绑定手机号(接收交易信息短信)、用户密码等相关信息。 

  3.分配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联网信息平台根据经营户信息,按照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编码规则分配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 

  (三)经营户激活操作通过系统验证,即完成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 

  第十三条 不适合采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确定的办法进行集体备案的市场集聚区,由市场主办方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要求,采集并核实经营户相关信息,提交市商务局统一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个体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经营户到商务局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国税)原件及复印件; 

  3.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手机号码; 

  4.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表。 

  (二)市商务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章 登记变更 

    

  第十五条 国际商贸城、各专业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变换经营地址(商位号)的,经营户应当及时向市场主办方申请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变更。 

  市场主办方应当根据经营户的申请及时办理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变更。 

  第十六条 市场主办方应加强商位管理,定期开展经营户变更情况调查,及时督促经营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变更。 

  第十七条 各专业街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变换经营地址(商位号)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重新办理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或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市场采购供货商备案登记,获取新市场采购供货商编号。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经营户所对应的市场集聚区、税务登记、经营地址(商位号)已发生变更,经市场主办方通知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场主办方给予警告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经营户拒不办理变更的,由市场主办方提请市商务局冻结其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账号1-3个月。 

  第十九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账号冻结期间,该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提供的货物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 

  外贸公司(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为未办理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或冻结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账号的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的,由市商务局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有关监管部门可提请市商务局撤销其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市商务局在联网信息平台冻结其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账号或注销其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有下列情形的,其市场采购贸易供货商备案登记自即日起自动失效,由市商务局在联网信息平台注销其备案信息: 

  (一)在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的; 

  (二)被市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在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的; 

  (四)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义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