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5-21190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5〕102号

  • 成文日期:

    2015-07-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印发义乌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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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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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义乌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办法

 

为健全文化精品扶持奖励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和保障作用,突出以奖代补,强化绩效考核,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共义乌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决定》(义委发〔2015〕1号)及《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5〕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文化发展基金中设立义乌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义乌市各单位、社团、个人创作出品、投资制作,义乌市外主要反映义乌内容或冠义乌名的原创文化精品,以及代表义乌参加社会公认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艺活动的团体或个人的扶持奖励。

第二条  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工作由市文化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精品办)负责具体实施,精品办设在市委宣传部。由领导小组牵头成立义乌市文化精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奖励的评估、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宣传部、文联、财政局、文广新局、审计局、义乌商报社、广播电视台、社科联等单位领导担任,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精品办主任。

第二章  创作生产项目扶持立项

第四条 创作生产项目扶持的范围包括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参赛参演参展精品项目两部分。 

    (一)重点文艺创作项目。主要包括舞台剧(包括其它形式的舞台艺术)、影视动漫剧(包括纪录片)、文艺类图书(长篇纪实文学、长篇报告文学、长篇小说等)、广播剧、歌曲等门类的作品创作、生产和推广。

(二)参赛参演参展精品项目。代表义乌市参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或业内公认具有一定艺术水准和社会影响力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国内文艺比赛、演出、展览,并较具获奖潜力的文艺项目。

第五条 申请扶持的文化精品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时代精神和社会主旋律;

(二)反映义乌重大现实或历史题材,体现地域特色、展现义乌文化魅力、弘扬义乌精神;

(三)有助培育、锻炼文化人才,促进文化创新创意能力、艺术表现能力、活动组织能力的提升;

(四)具有较强的创作和展演实力、具体可行的运作计划和项目实施主体,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优良条件;

(五)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具有冲击省级、国家级大奖的潜力,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扶持标准

(一)重点文艺创作项目视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舞台剧、影视动漫剧(片)每部不超100万元,广播剧、文艺图书类出版每部不超20万元,歌曲创作每首不超5万元。

(二)文艺团体或个人参赛参演参展,扶持金额视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个人不超5万元,团体不超20万元。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要求并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社科联、义乌商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宣传文化部门申报,由部门筛选审核后上报精品办。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精品办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完毕的《义乌市文化精品工程立项扶持申报表》;

2.项目策划案和实施方案;

3.申报单位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4.处于创作生产阶段的舞台剧、影视动漫剧(片)、广播剧剧本,歌曲歌词或词曲、文艺类图书大纲及样张;

5.处于创作生产阶段的影视动漫剧(片)通过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证明材料;

6.处于提升推广阶段的影视动漫剧(片)、广播剧的样片,舞台剧演出录像,歌曲CD小样,文艺类图书样书。

7.个人申报重点项目要提供户籍证明、详细个人简历和创作成果证明;

8.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

9.其它需要提供的能够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立项程序

(一)由各宣传文化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精品办;

(二)精品办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扶持立项建议方案;
   
(三)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年度扶持立项方案;

(四)拟确定的扶持项目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资金拨付

项目立项后,按照扶持标准的50%比例拨付扶持资金,余额待项目结题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条  凡获得市公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成功获得扶持的文化精品创作生产项目获得重要创作成果的,仍可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条款享受相关奖励。

第十一条  创作生产项目扶持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三季度。每类扶持项目中,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原则上只能申请1个。未及时列入扶持的项目,如在国内外获得重要奖项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可按规定的评估审定程序予以补报。

第十二条  获得中宣部、省委宣传部文化精品重点扶持项目的,在享受以上扶持的同时按照省级补助金额1:1另行配套执行。

第十三条 由精品办对成功获得资金扶持的创作生产项目实行跟踪监管和项目验收。市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向精品办报告项目进展、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创作生产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申报表中安排的创作计划,按进度执行,确保艺术质量,并于正式立项后每月底向精品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计划因故需要调整,需及时向精品办汇报,说明变更理由和下步运作计划。

(三)项目进展过程中出现问题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向精品办提交书面报告,终止项目。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监督管理:

(一)精品办对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评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申报单位必须接受精品办、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纪律,专款专用。

(三)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扶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个人扶持资金要用途清楚、账目明晰。

(四) 对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撰写财务清单报送主管部门及精品办,由精品办组织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调整项目,收回未使用资金。

(五)有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取消该单位或个人3年内扶持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或个人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作品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总结,并向精品办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二)验收标准:舞台剧实现公演并达到演出场次20场,电影完成院线上映,电视剧、动画片完成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广播剧完成在省级以上电台播出,文艺类图书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歌曲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经由重要演出、媒体传唱。文化活动(赛事、展演、展览)以正式参赛参演参展为准。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1.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2.作品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绩效目标;

4.超过协议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合理说明并经精品办认可的;

5.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对于首次验收不合格的,由监管单位责成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并组织第二次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将作为新一轮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文化精品奖励

第十八条  文化精品是指由我市单位、社团、个人为主体组织创作生产的,或市外主体创作生产反映义乌题材,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获得全国、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作品;

(二)获全国、省常设性文艺(新闻、出版、社科)奖的作品或个人;

(三)在央视、省级卫视主要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的电视(广播)剧、动画片;

(四)获省级以上奖项且演出场次超过一定数量的舞台剧等;

(五)销售量超过一定数量的图书;

(六)票房收入超过一定数量的电影。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按照国家奖金的10倍标准予以奖励;对获浙江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按照省奖金的2倍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央视综合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电视剧按每集10万元进行奖励;央视电视剧频道、戏曲频道黄金时间播出按每集6万元进行奖励;全国收视率排名前六的省级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间播出电视剧按每集4万元进行奖励。动画片在央视综合频道、少儿频道黄金时间播出按每分钟2000元进行奖励,在省级卫视播出按每分钟1000元进行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对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首播的广播剧原创作品,给予每分钟1000元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

(三)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舞台剧专场正式演出场次达到50场的(不含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场次),按总场数每场40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30万元。

(四)电影通过院线放映且票房收入实现盈利,按盈利部分2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五)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诗歌集、散文集销售量超过1万册,奖励3万元。

(六)其它获全国、省常设性文艺(新闻、出版、社科)奖作品具体奖励额度根据经费投入额度、创作主体性质、作品规模、奖项等次等情况综合审定。奖励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主办单位

奖  

子   

奖金

国家

文化部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入选剧目

40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大奖

50

群星奖金奖

20

国家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

“华表奖”最佳故事片奖

50

“飞天奖”优秀连续剧奖

50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10

中国文联

中国戏剧奖

表演梅花奖

15

曹禺剧本奖

优秀剧目奖

大众电影百花奖

最佳影片奖

50

优秀故事片奖

电影金鸡奖

最佳故事片

50

中国音乐金钟奖

金奖

20

全国美术大展

中国美术奖

20

全国书法大展

优秀奖

15

全国摄影大展

金质奖

10

曲艺牡丹奖

表演类

10

书法兰亭奖

一等奖

20

杂技金菊奖

金奖

10

摄影金像奖

最高奖

15

民间文艺山花奖

表演奖

10

电视金鹰奖

作品(节目)奖

20

舞蹈荷花奖

金奖

20

中国作协

茅盾文学奖

最高奖

30

鲁迅文学奖

最高奖

30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最高奖

10

骏马奖

最高奖

10

中国记协

中国新闻奖

一等奖

10

长江韬奋奖

最高奖

15

国家版权局

中国出版政府奖

毕升奖

15

中国版协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图书奖

15

韬奋出版新人奖

 

5

全国社科规划办

国家社科基金

 

5

教育部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3

省文化厅

戏剧节、音舞节、曲艺杂技魔术节

一等奖

2

省“群星奖”

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书法、摄影等获得金奖作品

2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浙江广播电视政府奖

一等奖

3

浙江电视牡丹奖

一等奖

3

浙江电影凤凰奖

优秀故事片奖

3

浙江树人出版奖

图书类

3

省外宣办

浙江省对外传播“金鸽奖”

一等奖

3

省文联

浙江舞蹈奖

最高奖

2

浙江民间文艺映山红奖

金奖

3

浙江戏剧奖

金桂表演奖

3

浙江摄影奖

金奖

3

浙江美术奖

金奖

3

浙江书法“沙孟海奖”、“陆维钊”奖

金奖

3

浙江曲艺奖

最高奖

2

省作协

浙江省优秀文学作品奖

最高奖

2

“郁达夫”文学作品奖

最高奖

2

省记协

浙江新闻奖

一等奖

3

省新闻工作者协会

浙江飘萍奖

 

5

省政府

省哲学社会科学

一等奖

3

省社科联

省社科联优秀社科成果奖

一等奖

2

省社科联青年优秀社科成果奖

一等奖

2

(七)在上述全国、省常设性文艺奖项中,获除表中奖励范围之外的其它奖项(包括该奖项下设的其它子项、单项的最高奖)的,按照该奖项最高奖励金额的60%执行;获各奖项下设子项、单项其他奖项及入展、入选、提名奖的,按照该奖项最高奖励金额的30%执行;获终身成就奖的按该奖项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八)对宣传义乌有较大贡献的重大主题报道给予1-3万元的奖励。

(九)除上述奖项外,获国内其它权威专业性奖项,并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或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的,经认定可参照上述标准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际性重要奖项或入选公认有影响力的国际性展览的,视其权威性、影响力、作品门类、规模、投入等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作品符合以上多个奖项奖励标准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获得奖励的作品达到同类更高级别奖励标准的,按照差额补齐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要求并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宣传文化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相关汇总材料上报精品办。

(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精品办申报。

(三)精品办对奖励方案进行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照领导小组审定方案下达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毕的《义乌市文化精品奖励申报表》;

(二)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播出证明、出版合同、演出合同、票房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及申报个人户籍证明。

第二十四条  奖励给单位(团队)的奖金由申报单位负责合理发放给相关有贡献人员;多人合作的获奖作品,奖金由第一作者领取,自行协商分配;我市单位或个人与外地合作的作品,必须是以我市名义申报获奖的作品;由政府全额或部分投入的获奖作品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十五条  全市文化精品奖励工作一年开展一次,奖励作品为上年度的获奖作品,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二季度。如上级有关部门的评定时间超过时限的,作品可推迟到下一年度申报。

第四章  文化建设突出贡献奖—骆宾王奖

第二十六条  设立义乌市文化建设突出贡献奖—骆宾王奖,用于奖励取得文化精品重要成果或对义乌文化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团队)。骆宾王奖每两年举办一届,每届原则上从文学艺术类、新闻类和哲学社科类三个门类中按照2:2:1的比例评选出5名获奖个人(团队),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个人5万元,团队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参评条件

参评个人(团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代表义乌创作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项(具体范围参照文化精品奖励范围)或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及表彰的;

(二)创作以义乌为题材的文化精品,且在对外宣传义乌城市形象和文化魅力,彰显义乌精神等方面取得重要社会影响的;

(三)参与义乌市文化建设,承担或参与义乌文化重要课题研究,学术论文、理论文章、研究报告等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的;

(四)在文化精品创作领域为义乌作出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参评办法

由主管单位推荐,向市宣传文化部门或精品办直接申报,由精品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骆宾王奖的评选按照“宁缺毋滥”原则,视申报情况可不足额评选出获奖者,或在不同门类之间人数比例上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精品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由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