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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意见建议征求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16-12-0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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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5日至30日,《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义乌市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义乌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等3个制度公开向社会公众和各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此期间内共收到意见建议18条,全部采纳6条,部分采纳1条,不予采纳11条,具体情况后附。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关心和支持,在工作中如有意见建议,请继续向我委反映。 


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一、《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序号 

事项内容 

采纳情况 

采纳后修改情况或不采纳理由 

针对自行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方式、设置特殊投标人资格条件等事项一并列入市政府财金集体会审会议审议,建议设置相应额度 

不采纳 

考虑依法行政以及效率原因,故不采纳。 

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评价机制,建议能否针对服务机构、施工单位、货物供应商等的评价设立统一模板。 

不采纳 

由于公共资源管理办法所调整的对象千差万别,无法统一描述,应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结合自身需求制定与自己相适应的评价机制,文件中仅提指导性原则性意见。 


二、《义乌市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序号 

事项内容 

采纳情况 

采纳后修改情况或不采纳理由 

因省交通重点项目管理权限原因,不应限定采用评定分离机制,应和综合评估法一起供招标人选择,提倡采用评定分离。 

采纳 

条文修改为,省交通重点工程除外。 

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建议限定为3名 

不采纳 

1、文件由市政府下发,且需报省级部门审核公示,若限定为3名,日后调整起来比较困难。 

2、限定为3名,不足以体现择优理念,无法实现“优中选低、低中选优”的目的。若3名定标候选人均为较差企业,招标人将无法从中择优定标。从深圳运行多年情况看,由于优秀企业较少,而差企业则较多,鉴于此,评标委员会一般先是向招标人推荐15-20名定标候选人(具体数量随机产生),定标委员会第一次投票后至6名入围最终定标,然后经对这6名投标人面试后,再采用票决法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 

综上所述,从增大优秀企业入围概率和文件严肃性、操作灵活性等方面考虑,条文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3人,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有关规划、设计类项目招选方面,建议规划、设计部门审批权限设定为200万元以下。 

采纳 

条文修改为:规划、设计项目有特殊要求,且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规划、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在优秀规划、设计单位库中选择。 

建议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或调查结果在公示期内的投标申请人,拒绝其投标 

不采纳 

建议中所述的公示期内,就是不良行为公示期,以在第十六条中进行描述,故这里不再重复描述。 

招标人的定标委员会成员被抽到后1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定标会议的,建议增加无正当理由 

采纳 

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招标人的定标委员会成员被抽到后1年内累计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定标会议的, 

评定分离程序复杂,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不采纳 

评定分离是本次招投标改革的核心机制,既需要推行,又要防止廉政风险,故设置相对规范的程序。 



续前页 


序号 

事项内容 

采纳情况 

采纳后修改情况或不采纳理由 

 

建议邀请招标权限由市政府审批 

不采纳 

本项内容连同不招标方式审批,均应由发改部门批准,因义乌体制因素和历史沿革,建议由行业监管部门完成,其他需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已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条中用拒绝使用是否妥当 

不采纳 

用拒绝一词清晰明了,且法律没有其他规范性描述。 

 

第三十二条 建议增加“取消固定总价发包的方式,全部采用投标人根据业主提供的清单和报价区间报单价的,并签订固定单价合同”条款 

不采纳 

1、合同计价形式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还是固定单价方式,行业部门规章中有明确约定,若制度中写死,不足以调整全市所有项目,具体合同采用什么计价形式,根据招标人负责制原则,由招标人自定。 

2、限定全部项目采用清单报价,也按前述理由执行,具体由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指导。 

 

10 

第四十四条 建议取消“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招标人授权后,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由综合监督部门会同交易中心另定 

不采纳 

因投标保证金按照规定由招标人收取,本条这样描述,是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给出一个核心意见。况且,其他地方政府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 

 

11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建议修改为,当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时,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不采纳 

文件中明确了非评定分离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是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项目定标委员会推荐的也是中标候选人,从文件统一性描述,若修改后无法约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是中标候选人时的情形。 

 

12 

第二十五条有关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方面,建议示范文本编制时邀请造价中介部门商讨,同时对目前示范文本第一、修改目前关于某一清单工程数量增加超过15%时单价进行调整的内容。建议调整为“凡合同金额占合同总价2%(比例可斟酌)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由中标单位按预算编制依据进行重新组价,按中标让价率进行让利,并按市委【2014】27号(义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进行变更审批。 

采纳 

1、第二十五条增加第二款“行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应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邀请财政、审计、造价、社会中介机构等部门参与制定,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运行。” 

2、有关单项变更超过15%的约定,建设行业计价规范中已明确,因各行业调整规则不一,无法统一进行规定,建议在行业编制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进行明确。 

3、我市现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根据上级招投标文件清理规定,已准备下文废止。 

。 




三、《义乌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序号 

事项内容 

采纳情况 

采纳后修改情况或不采纳理由 

第二章第一条“规范政府采购标准”中第二款增加一条:(3)上级部门规定允许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采纳 

已做修改。 

第二章第二条修改为:(二)规范采购公告发布。采购权限下放到镇(街)、部门的项目,其采购公告、中标公告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时完整发布。 

采纳 

已全条修改。 

第二章第六条修改为:规范采购方式审批。申请自行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须经市招投标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其中有上级部门成文规定、依据充分的项目可由采购人直接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或自行采购。 

不采纳 

1、此类项目审批是财政局法定范围内职责,深圳也是这样做的。 

2、市政府已有明确意见,况且例外情形已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中明确。 

(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有关内容的,需报经下列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1.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以下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2.变更金额占合同价10%及以上或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采购人应组织人员对变更内容的价格性能进行调查,确保变更后单价不高于合同价,性价比不低于变更前原合同。如变更项目总金额超过该项目预算总金额的,须经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部分采纳 

1、(七)修改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有关内容的,需经以下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1. 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经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2. 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采购人应组织人员对变更内容的价格、性能等进行调查,确保变更后单价不高于合同约定,性价比不低于合同约定。如变更项目总金额超过该项目预算总金额的,须经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2、有关变更5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审批的规定不采纳,因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义乌市财金集体会审制度的通知》(义政办发〔2014〕118号)第一条第5点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