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6-429267

  • 主题分类:

    企业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建立工业企业关停并转退机制的若干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6〕172号

  • 成文日期:

    2016-12-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6-0040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建立工业企业关停并转退机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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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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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工业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和低效产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建立企业关停并转退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管理主体 

  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工业企业并购重组、提升改造、退地、关停等四种类别。企业关停并转退行为的管理主体为所在地镇(街道),并建立由市经信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审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推进。 

  二、实施办法 

  (一)企业并购重组 

  1.适用范围。市内外(含境外)优质企业对本市区域内的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关联方交易除外),重组后企业以法人形式注册登记在本市且在本市纳税,并购重组方案经批准后,适用企业并购重组相关政策。 

  2.方案批准程序。并购重组工作均需由并购企业或被并购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街道)审查同意后向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递交申请报告,并购重组必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联席会议根据并购重组法律法规、产业准入规定和相关部门联审情况进行批复。并购重组企业涉及内外资变更的,需报经商务部门审批。 

  3.扶持政策。 

  (1)兼并重组符合《关于支持企业股改重组挂牌上市的十条意见(试行)》(义政发〔2016〕1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并购重组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积极推动享受过兼并重组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设立股份公司。 

  (2)并购重组(以完成相关并购手续为准)所在年份,被并购企业涉及宗地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街道)同意,报市经信委备案后,差别化措施可暂不按评价类别执行,原则上并购重组完成后次年起执行新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差别化措施。 

  (二)企业提升改造 

  1.对企业全面停产实行“零增地”技术改造的,按照现行政策享受技术改造和机器换人贴息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街道)同意,报市经信委备案,在技改项目备案当年,差别化措施可暂不按评价类别执行,原则上次年起执行新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差别化措施。 

  2.对符合城镇规划、不改变用途、确保安全,并办理规划、施工手续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翻建主要生产车间。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街道)同意,报市经信委备案,在建设当年,差别化措施可按暂不评价类别执行,原则上次年起执行新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差别化措施。 

  3.对企业利用现有闲置厂房实施二次开发的,经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低小散行业集聚园区、小微企业创业园、电商园区、文创园区、科技园、环保行业集聚点等的,不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低于B类。 

  (三)企业退地 

  1.市场化退地。企业实施退地,必须进入义乌市公共资源要素交易分中心土地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且购买方应符合项目准入标准。其中A类企业、高税企业项目招选入围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用地的,交易所产生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100%奖励给购买方;B1类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用地的,交易所产生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0%奖励给购买方;其余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用地的,交易所产生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30%奖励给购买方,但C类企业、D类企业不得购买其他企业用地。交易当年由购买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街道)同意,报市经信委备案后,差别化措施可暂不按评价类别执行,原则上土地过户完成后次年起执行新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差别化措施。 

  2.司法处置工业用地。司法处置的工业用地,交易当年由购买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街道)同意,报市经信委备案后,差别化措施可暂不按评价类别执行,原则上土地过户完成后次年起执行新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差别化措施。 

  3.政府回购。对低效利用土地企业要求向政府退地的,由政府按现行出让价格和建筑物重置价格收回,并给予5万元每亩的奖励。对符合义乌市工业用地收购相关政策的企业用地,由市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工业用地收购相关政策实施收购。 

  4.企业实施退地的,其有偿取得的环保、能源等总量指标在使用期限内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市场化交易或政府回购。无偿取得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总量指标已作贷款抵押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四)企业关停。对高能耗、高污染或限制类、禁止类产业企业的低效用地,责成企业关停,其有偿取得的环保、能源等总量指标在使用期限内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市场化交易或政府回购。无偿取得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停产后鼓励采取并购重组、提升改造、退地等措施,并按照相应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惩罚性措施 

  1.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企业实施关停并转退后次年在新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依然被评为D类的,差别化措施按最高标准执行。 

  2.企业通过实施并购重组、退地及关停等措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应按规定进行履约审查,如发现原企业存在违约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原企业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要素交易市场对要素配置作用。引导有并购重组、资产转让意向的企业在义乌市公共资源要素交易分中心发布信息,广泛吸引市内外(含境外)优质企业参与并购重组和交易;要素交易中心要做好相关服务,引入市内外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构建买卖双方有效对接机制。 

  (二)各镇(街道)要做好信息收集、报送等相关工作,加强企业关停并转退过程中的指导和服务,做好对涉及并购重组企业相关审批事项的服务,及时掌握企业动态,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 

  四、本意见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意见如有冲突,以本意见为准。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