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6-429262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义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6〕44号

  • 成文日期:

    2016-04-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6-0025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义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16-04-13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财社〔2015〕1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和效率统一、存量调整和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实行基本药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三、基本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规定标准付费购买。

四、补助内容

(一)财政专项补助。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

1.基本建设(含修缮)和设备购置。对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要求,并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由财政专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补助由市、镇街财政按照65:35的比例承担。

2.信息化建设经费。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智慧医疗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区域信息化项目建设、数据安全及应用更新维保等。

3.人才培训。对全科医师规范化、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定向培养和适宜技术应用培训等基层人才培训给予支持。

4.人员经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在编人员基本工资、“五险二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给予专项补助,其中“五险二金”单位缴费部分(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50%补助。缺编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按照50%标准补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10%补助。离退休人员支出包括医疗保险缴费、慰问金等,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5.政策性补助。对因地理偏僻、服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等客观因素造成公共卫生财政补助不能弥补成本支出而形成的缺口,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政府下达或委托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和对口支援等指令性工作,按照政府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对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助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进行购买;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由财政部门和卫计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三)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原有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作为改革后购买服务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政府付费购买采取标化工作当量法,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计算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义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参考标准》和《义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绩效评价关键参考指标体系》由卫计委和财政局联合制定,另行下发。

(四)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购买。对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偏低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门急诊、住院床日等),现阶段暂纳入购买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全部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付费购买。

(五)完善村卫生室购买服务机制。包括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购买服务经费、公共卫生购买服务经费、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固废物处置等补助内容。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村卫生室给予补助,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安排。具体办法由卫计委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镇街财政对基层卫生经费补助。根据事权、财权相对应的原则,综合考量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事项及近年各镇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情况等相关因素,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补助。具体分类如下:一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佛堂、江东、北苑、稠江等镇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90万元/年进行补助;二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苏溪、上溪、义亭、后宅、廿三里、城西等镇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70万元/年进行补助;三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稠城、福田、大陈、赤岸等镇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60万元/年进行补助。由各镇街对基层医疗机构相关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在补助额度内确定最终补助金额。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财务管理。财政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卫计委应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管理,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进行统一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依法组织收入,规范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医疗卫生任务。

(二)加强信息化支撑。一是通过信息化实现服务提升。财政补偿数额和服务品质挂钩,各单位要通过信息技术开展便民举措,努力提升患者满意度。二是通过信息化实现效率提升。改变传统工作方式,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优化诊疗流程,提升工作效率。三是通过信息化促进管理提升。通过信息化手段构建区域内决策分析和绩效考核体系,实现对工作量统计和绩效考核结果的优化,作为财政补助分配的参考依据。

(三)强化绩效考核。财政局和卫计委要根据《义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绩效评价关键参考指标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重要依据。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

(四)完善配套政策。坚持补偿机制改革与提升服务能力、人事分配、药品供应、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等方面的改革统筹推进,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适应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医保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政策调节和费用补偿作用。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义政办发〔2014〕159号)同时废止。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