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17-427648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16〕188号
2017-01-04
主动公开
GYWD01-2016-0045
废止
发布时间: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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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义乌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
法律、法规、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物品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促进再生资源科学、合理、有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再生资源回收战略规划,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
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属地管理,负责依照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布局规划,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监管工作;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巡查监管纳入网格员职责,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通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第六条 市商务局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管中的问题;会同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状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布局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会同财政局制定、实施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做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管理工作。
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消防管理。
财政局负责参与制定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做好专项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的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环保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
城管委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指导协调工作。
规划局负责把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场地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所需用地,依法查处取缔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地税、国税部门负责落实有关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市商务部门或各镇街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
第八条 申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合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第九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应设在合法建筑内,如为临时建筑应经规划审批合法建设。
(二)临时堆放场地四周应设有隔离围墙,地面硬化。
(三)经营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卫生、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符合消防、安全生产、市容卫生、环保要求。
(四)建有导水沟渠,产生污水的应雨污分流,截污纳管。
第十条 设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分拣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办者必须是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实际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
(三)用地合法,场内建筑和临时建筑必须经合法审批建设,做到办公区、作业区、储存区相互分离,并按场内功能设置分区分类间隔。
(四)四周设有隔离围墙,地面硬化。
(五)符合雨污分流、截污纳管的要求,应有导水沟渠。如经营中产生污水的,应有液体截流、收集等设备设施,按规定处理后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环保措施。
(六)设置相应的卫生、消防、安全等设施,配备安装治安管控设备,符合市容、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市商务局备案;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经备案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
(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四)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五)公安机关通报巡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六)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过程中发现上述物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有污染的回收物品交由有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情况的发生。不得占道堆放杂物、焚烧废弃物。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参照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