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17-263422
秘书科
义政办发〔2018〕167号
2017-12-18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2017-12-05 00:00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探索创新社会救助模式,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机制,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救助赡养能力计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义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提升民生保障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浙江省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家庭赡养能力计算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树立群众诚信申请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内容
依托义乌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工作机制,依法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比对、核定。赡养能力的计算,在对赡养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初步核查后,以赡养人(以家庭为单位)自诉承诺的支付能力作为认定依据,并对相关赡养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核查对象
申请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及其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
(二)核查内容
核查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1.家庭收入是指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2.家庭财产是指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资金数额(或注册资本等)、摊位和其他财产等。
(三)核查方式
1.系统核对。市民政局通过义乌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公安、税务、人社、住建、国土、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商城集团等部门单位掌握的经济信息以及市域内银行的金融资产信息,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和赡养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出具报告。
2.入户核查。各镇街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和赡养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全面了解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和赡养人家庭的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举报核查。各镇街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公示时增加赡养人承诺赡养费支付情况。对提供虚假赡养证明的对象,除重新审核申请对象救助资格外,将赡养人家庭纳入社会诚信“黑名单”。
三、计算方法
(一)无赡养能力家庭认定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主要劳动力失联、失踪、在监狱服刑的家庭;经宗教部门认定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2.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的家庭。
3.其他经民政部门研究认可的特殊困难家庭。
被赡养人应从以上赡养人家庭取得的赡养费收入按赡养人申报的实际支付金额确定。
(二)计算方法
赡养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视为有赡养能力,其赡养费支付水平=(家庭年总收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0%×家庭人数)÷需赡养人数。被赡养人从该赡养人家庭取得的赡养费收入,按赡养费支付水平与赡养人申报的实际支付金额,两者取高值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赡养能力计算工作事关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成效,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开展赡养能力计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确保按要求完成赡养能力计算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市民政局要强化工作指导,定期跟踪掌握各镇街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责任追究。要多部门合作,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处力度,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赡养人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诚信“黑名单”,并将该诚信“黑名单”提供给自诉承诺人所在单位、村(社区)以及工商登记、银行、保险等社会征信系统。所涉的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监察部门,根据规定予以处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和镇街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开展赡养能力计算工作宣传,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1.赡养能力诚信申报承诺书
2.义乌市拟批准享受救助对象公示表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