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7-21196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7〕74号

  • 成文日期:

    2017-05-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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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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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第381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2014年第649号令)、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关系和谐社会建设,是实施社会善治行动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附件1),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管理服务。 

  (二)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流浪乞讨人员动向,加强救助、管理、打击工作经验交流,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畅通信息联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开展人性化的救助服务 

  (三)依法界定救助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未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求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方能得到救助。对以乞讨为生活方式或者以乞讨为敛财目的、拒不提供个人真实情况的求助人员不予救助;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作特殊处理。 

  (四)明确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义乌市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定点医院如下:综合性病人治疗定点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稠州医院、復元医院、东方医院。精神病人治疗定点医院:市精卫中心。 

  (五)严格救助程序。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求助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劝其离站。 

  (六)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帮助其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七)完善救助方式。要在窗口地区、繁华地段、重点街路和车站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畅通救助渠道,创新救助方式,有效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八)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大力支持救助管理站依法开展救助工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 

  市民政局: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对进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饮食、生活用品、住宿等生活保障服务;强化站内管理,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认真落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寻亲、返乡、安置工作。配合公安、行政执法、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督促各街道(镇)做好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 

  市委政法委:协调推动各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检查考核。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镇街,进行督查、挂牌督办,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中不达标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市宣传部:组织协调市级新闻媒体积极关注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动态,开展正能量宣传。有针对性地加强言论、评论报道及舆论引导、监督工作,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教唆流浪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依法定罪从严处罚。扩大维权渠道,坚持全面维权,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会同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努力在合法范围内实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最大化。组成专门的合议庭审理流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中要坚持寓教于审,加强思想疏导,教育未成年被告人吸取教训,认罪伏法。充分利用审判资源,发挥职能优势,参与延伸帮教,会同社区矫正机构对依法判处非监禁刑的流浪未成年被告人落实救助监护管教措施,积极配合社区矫正进行教育转化。 

  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从快批捕起诉。积极实施对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的政策,对于流浪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协助民政、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加强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站内管理工作,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联系民警,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按民政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指导辖区派出所配合属地政府和民政、行政执法、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市城管委:牵头做好主城区城市桥梁、涵洞、公园、广场的管理和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报告并协助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处置工作。规范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管理,妥善安排建筑工人的宿舍,加强在建工程和已建成未移交工地的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结合日常管理进行流浪乞讨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第一时间将信息反馈给属地政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宣传。 

  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做好城区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加强对在街头、公园、广场、桥洞等公共场所露宿行为进行引导、劝导。及时处置影响市容市貌行为。配合属地镇(街)对收、捡废品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宣传。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及时劝导,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及时拨打110、120。 

  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工作。协调各定点医疗机构配合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收治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开展站内照料服务,加强对救助站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做好机构内相关人员医学常识、基本急救医疗知识、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指导工作。积极支持并协助救助管理站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预防接种,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普及健康的生活方式。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做好及时劝导、引导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劳动年龄段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就业帮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医护人员开展职称评定。 

  市财政局: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落实救助管理工作经费。按照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城管、卫生等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按照事权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要重点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救助工作运行经费和临时救助物资经费。加强对救助专项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接送工作。做好所属道路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发生道路搭建栖身场所。指导对口行业主管企业做好各客运站及周边所属管辖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流浪乞讨人员动向。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区域性、专项性整治和救助行动。 

  市国资委:指导协调下属各集团公司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卫计委等部门做好各集团公司辖区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宣传。 

  市司法局: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浪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援助;对于流浪人员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要做好疏导工作,并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 

  市民宗局:落实民族政策,配合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积极为少数民族求助人员提供民族政策咨询等服务。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少数民族流浪乞讨人员动向。 

  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校中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工作。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大力支持和指导救助管理站开展站内未成年人的教育,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将救助保护机构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本地教师职称评聘体系。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教育模式,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和行为方式矫治等。  

  市信访局:配合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流浪乞讨露宿街头信访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市妇联:配合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流浪乞讨的妇女儿童救助管理工作。动员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妇女儿童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加大对流浪妇女儿童的关爱帮扶。 

  市残联:配合民政、公安、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为求助的聋哑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政策咨询等服务。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参与流浪乞讨残疾人员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进一步加大对流浪残疾人精神上的关爱。 

  团市委:在全市共青团中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鼓励青少年事务专、兼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流浪未成年人物质上的帮扶和精神上的关爱。 

  上海铁路局义乌站:配合民政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卫计委、铁路枢纽管委会等部门做好铁路站内和列车上以及红线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动救助和引导、护送工作,使滞留在车站等铁路红线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加强受助流浪乞讨人员车票管理,对救助管理站提出的为受助人员及护送特殊困难救助人员返乡的工作人员订票需求,应给予优先办理。符合团体票优惠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对于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护送病、残等特殊困难救助人员进站、乘车时,站、车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市铁路与综合枢纽建设管委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重点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行为的巡查和劝导,对自愿求助人员主动引导到救助管理站。对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露宿街头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进行防范管理。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返乡救助人员的接送工作。 

  各镇街: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宣传教育、救助引导工作。牵头协调辖区内相关管理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联动处置,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督促指导各社区(村)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情况,对外来人员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聚集区、集中居住区要加强走访调查、掌握动态,及时报告、处理好涉及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类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稳定。做好自发性劳务市场管理。设立临时救助点,落实人员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源头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救助管理机构返乡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工作。 

  (九)切实做好特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护工作。一是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工作。要建立民政、公安、团委、妇联、残联、教育等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帮助他们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救助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实施保护性救助。二是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和危重病人救治工作。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定点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责,及时出动120救护车护送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到就近定点医院救治,并应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三、加大职业乞讨、违法乞讨行为综合治理力度 

  (十)依法治理影响市容市貌的职业乞讨行为。利用协调小组办公室载体,实行部门整体联动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职业乞讨人员管理。对占道乞讨、占道卖艺、播放喇叭卖唱、纠缠行人卖花等职业乞讨行为,要按照城市管理和文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清理和整顿力度,着力减少流浪乞讨人员,有效净化社会环境秩序,增进社会和谐。 

  (十一)严厉打击违法乞讨行为。公安机关要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查获的吸毒成瘾的乞讨人员,应予以强制戒毒;对拐骗、收买被拐骗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活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扎实做好集中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救助管理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商业繁华地段、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涉外活动场所、餐饮文化娱乐场所、交通要道、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汽车客运站和各类市场管理主体(特别是国际商贸城、篁园市场、农贸城等),各广场、公园、桥梁管理部门,火车站、火车站广场,民航机场等区域使用或管理单位要安排力量对辖区范围开展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做到及时发现、劝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置。旅游景点等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劝阻、引导服务工作。 

  (十三)加强重点时期的救助管理工作。采取日常救助管理与重要时期集中救助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发生可能造成流浪乞讨人员重大伤亡的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严寒酷暑等气象灾害,市政府重大活动需要等应急情况时,由市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程序,组建联合救助管理帮扶队伍。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拟定方案,各镇街和各责任部门抽调人员、车辆,集中办公、统一指挥、联合行动。负责对主要道路、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附件4)等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护送、处置等临时性救助管理。各镇街及时开辟临时救助场所,免费为生活无着人员提供生活用品、食品和常用药品,及时与救助管理站联系对接,为生活无着流浪人员及时返乡提供便利。 

       

  附件:1.义乌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义乌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联络员名单 

  3.义乌市流浪乞讨人员街头救助工作流程图 

  4.义乌市流浪乞讨人员重点救助管理区域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附件1 

    

  义乌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成员 

    

  组  长:朱有清  

  副组长:张根平   (市民政局) 

  吴璀赛   (市公安局) 

  王俊庆   (市行政执法局) 

  傅建民   (市卫计委) 

  张建军   (市城管委) 

  方林杭   (市府办) 

  成  员:吴云峻   (市委政法委) 

  王  罡   (市宣传部) 

  张夏闽   (市城管委) 

  张永民   (市人社局) 

  缪永明   (市财政局) 

  杜承荣   (市国资委) 

  陈丹誉   (市司法局) 

  丁向平   (市民宗局) 

  陈节庆   (市检察院) 

  王  清   (市法院) 

  戴  岩   (市交通运输局) 

  吴彩军   (市教育局) 

  吕彬仙   (市信访局) 

  应学勤   (市妇联) 

  方达奇   (市残联) 

  季江君   (团市委) 

  付国华   (上海铁路局义乌站)   

  陈新文   (铁路枢纽管委会) 

  陈彦婷   (佛堂镇) 

  王心刚   (苏溪镇) 

  王益兰   (上溪镇) 

  严红伟   (大陈镇) 

  余悌军   (义亭镇) 

  陈英能   (赤岸镇) 

  吴文明   (稠城街道) 

  胡恩怀   (福田街道) 

  陈呈云   (江东街道) 

  刘加云   (稠江街道) 

  陈永军   (北苑街道) 

  何兴富   (后宅街道) 

  方晓锋   (廿三里街道) 

  楼鑫铨   (城西街道)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张根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谢家梁、颜洪清、黄允裕、丁光海、张夏闽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义乌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联络员

 

序号 

姓名 

单     位 

       联系方式 

杨华承 

市公安局 

13735610818 

张永才 

市行政执法局 

15868950555 (550555) 

虞轶琴 

市卫计委 

15958906981 (526981) 

杨志勇 

市委政法委

13857967501 (617501) 

何苗康 

市宣传部 

15257987988 (557975) 

陈  俊 

市城管委 

13757958018 (548018) 

徐  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157922111 (569211) 

俞晓丽 

市财政局 

13957906969 (686969) 

楼晓云 

市国资委 

13515891321  (631321) 

10 

陈冬梅 

市司法局 

15805794455 (614455) 

11 

朱江龙 

市民宗局 

13957935256 (595256) 

12 

朱友先 

市检察院 

13989428855 (628855) 

13 

陈姗姗 

市法院 

13957918593  

14 

毛建辉 

市交通运输局 

13777913777 (563777) 

15 

胡启毕 

市教育局 

13516890818 (510818) 

16 

吴乐胜 

市信访局 

13857967501 (679775) 

17 

朱晓棠 

市妇联 

13958403398 (553398) 

18 

付  磊 

市残联 

15958917110 (667110) 

19 

陈  皓 

团市委 

13738902155 (699579) 

20 

金丹妮 

上海铁路局义乌站 

15967948057  

序号 

姓名 

单     位 

       联系方式 

21 

田爱华 

铁路枢纽管委会 

15058501110 (627110) 

22 

王春峰 

义乌市民政局 

13957913658 (673658) 

23 

冯燕志 

佛堂镇 

13735689888 (669888) 

24 

陈韩东 

苏溪镇 

13575985160 (675160) 

25 

曹黎平 

上溪镇 

13575967518 (657518) 

26 

陈稠妍 

大陈镇 

15067067276 (627273) 

27 

龚志明 

义亭镇 

15924269456 (659456) 

28 

楼东明 

赤岸镇 

13738974247 (634247) 

29 

王梅雪 

稠城街道 

13735609900 (618833) 

30 

吴雪萍 

福田街道 

13566968106 (618106) 

31 

王来潮 

江东街道 

13705791016 (611016) 

32 

宣惠清 

稠江街道 

17757965299 (612422) 

33 

楼爱仙 

北苑街道 

13575938270 (628270) 

34 

居正华 

后宅街道 

13566968502 (628502) 

35 

龚潭海 

廿三里街道 

17858015761 (676082) 

36 

黄富全 

城西街道 

13516920660 (679660) 

    


附件

义政办发201700074号附件3.doc


附件

义政办发201700074号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