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聚建设对象

发布时间:2018-01-0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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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聚建设对象。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

  2.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士官;

  3.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

  5.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中第2、3、4款人员享有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益。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可以增加一人标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