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0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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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建设对象。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
2.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士官;
3.入学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在服刑、劳教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
5.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中第2、3、4款人员享有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益。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可以增加一人标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