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8-25919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8〕165号

  • 成文日期:

    2018-12-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8-0017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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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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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义乌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管理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培育管理工作,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质后备企业,加快企业上市挂牌进程,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选条件

  (一)拟上市企业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计划在境内外首发上市(包括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

  3.有明确的上市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已与具备证券执业资质的券商(或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类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或服务)协议;

  4.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较为规范;

  5.接近或者基本达到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盈利、资产、主营业务等方面条件。

  (二) 上市培育企业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且合法存续的企业;

  2.计划在境内外首发上市(包括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

  3.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上市鼓励方向,具有一定规模、行业优势及盈利能力,或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高成长性;

  4.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较为规范,有较为明确的上市意愿;

  5.接近或者基本达到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盈利、资产、主营业务等方面条件。

  (三)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且合法存续的企业;

  2.主营业务明确,有持续经营能力;

  3.股权清晰,治理机制健全;

  4.有明确的新三板挂牌计划和工作安排,已与具备证券执业资质的券商(或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类中介机构签订新三板挂牌辅导(或服务)协议;

  5.接近或者基本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四)其他特殊情形

  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上市鼓励方向,经义乌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有关企业,准予纳入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二、申报认定

  1.申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概况、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等);

  2.初审。企业申报材料由所在镇、街道、商贸集聚区、经济开发区、丝路新区、信息光电高新区初审后报市金融办;

  3.认定。市金融办对上报企业进行调查和筛选,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市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发布。市政府将审定后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名单印发到各镇街及相关部门。

  三、服务管理

  (一)跟踪服务。后备企业应建立完善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人,主动将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如确定改制方案、股权投资等)向市金融办报告。市金融办向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后备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的工作进展,以便提供快捷的服务。

  (二)建立推进机制。建立培训机制,加强与推荐券商及股权投资等中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专业支持,帮助后备企业做好上市挂牌前期工作。一旦条件成熟,后备企业应积极选择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加快上市挂牌实质进程。后备企业可享受我市支持企业股改重组、挂牌上市有关扶持政策。

  (三)强化问题处置。对于一般性的问题,由镇街及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对于综合性的问题,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对于重大复杂的问题,由市金融办提请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重点支持拟上市企业问题处置。将拟上市企业名单上报省政府,争取列入省级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省级重点拟上市企业将享受省级部门“绿色通道”服务。对于拟上市企业涉及市级以上国地税、环保等重大复杂问题,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协调机制予以专题解决。

  (四)动态调整。市金融办每年对后备企业库进行动态调整。对已不具备上市挂牌后备条件的,予以剔除;符合后备条件的,予以增加。后备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展上市、新三板挂牌实质性工作的,或企业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等不符合标准,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导致不再具备上市挂牌后备条件的,经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取消后备企业资格。调整后名单经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印发。

  四、其他事项

  (一)各镇、街道、商贸集聚区、经济开发区、丝路新区和信息光电高新区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经济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宣传相关政策,挖掘后备资源,主动配合市金融办做好后备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后备企业在改制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市金融办和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为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和持续经营过程中,要做到规范运作,突出发展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快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进程。

  (四)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本办法实施后,其他各类涉及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管理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